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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检察院提出五年的量刑建议,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提出Z某仅是辅助性、帮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获采纳,法院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4-05-07 12:08:27 浏览:218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0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检察院对Z某提出五年的量刑建议,经过李松涛律师充分辩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亮点:刑法定、从犯、认罪认罚

焦点: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事实?如果构成,是属于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封面语:Z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Z某某的行为无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其仅起辅助性、帮助性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从犯。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Z某属于从犯,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初,被告人Z某受聘任位于某市某酒店沐足服务中心的经理,负责日常工作、员工、卖淫人员管理工作。被告人W某某于2021年初受聘担任沐足中心的财务,负责收账结账、工资发放、记账等财务工作。沐足服务中心除常规沐足、按摩保健服务外,还雇L某某、Z某某、Z某改、W某等女子为嫖客提供手淫(俗称“打飞机”)、口淫(俗称“口交”)等卖淫服务。2021年7月19日零时许,某市公安局对沐足服务中心进行查处,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

2023年1月1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Z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Z某的家属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研究,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会见Z某,与其沟通了解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办理会见手续,通过会见Z某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Z某告知其案件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首先,李松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Z某无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事实;其次,即使认定Z某存在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也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Z某的刑事责任;最后,若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Z某也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李松涛律师以此作为辩护要点为Z某进行辩护。

(三)与公检法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Z某的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同时,李松涛律师多次与法官依法沟通Z某的情况。

(四)庭审辩论

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行法律文件中没有规定“手淫、口交”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Z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仅需要行政处罚即可。并且,被告人对组织卖淫集团不具有控制力,对管理制度也不具有管理权,只是卖淫集团的一位工具人角色,其作用相当于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作用,故Z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也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

(五)法庭认真审议了李松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最终,法庭采纳了李松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Z某犯组织卖淫罪,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本案被告人Z某无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Z某的行为应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不应认为是犯罪。

根据本案证据,Z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团伙,仅存在口交等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性交行为。而且涉案会所仅涉及部分女技师提供“打飞机”“口交”两种色情服务的行为,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情况下,将“口交”认定为刑法中的“卖淫”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从立法本源看,将“口交”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行为,也不具有说服力,辩护人认为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精神,不应当认定被告人Z某存在刑法上的卖淫犯罪行为。

(二)使认定Z某主观上具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并据此认定Z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手淫”“口交”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故Z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宽处罚。

(三)即使认定“手淫、口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Z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

1、Z某虽然是会所的经理,但是其并非该卖淫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策划者,对整个卖淫活动的开展架构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Z某只是协助W某某、A某某二人组织卖淫,其在本次卖淫活动中的角色具有可替代性,故Z某的协助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2、Z某对卖淫人员不具有控制力,对组织卖淫集团的管理制度也不具有管理权,其行为与较为典型的招募、运送、管账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本质区别。

(四)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也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Z某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发起人、投资人以及经营模式的创建者,所发挥的仅是辅助性、帮助性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也认定其是作用较小的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Z某无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其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使认定Z某存在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辩护人认为也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Z某的刑事责任。再退一步考虑,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Z某也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此时综合考虑到Z某自首、初犯、偶犯、犯罪未遂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对Z某给予更大的从宽处罚程度。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Z某予以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办案结果

被告人Z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办案心得

作为辩护律师,我深切感受到刑事辩护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不仅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进行细致研究,确保法律要件和量刑标准有准确地把握。同时还要对比先例,掌握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趋势。对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进行细致梳理,寻找有利于辩护的切入点,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坚守公正、诚实和专业的原则,都是我在刑事办案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作为一名律师,我将继续努力砥砺前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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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检察院提出五年的量刑建议,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提出Z某仅是辅助性、帮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获采纳,法院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0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检察院对Z某提出五年的量刑建议,经过李松涛律师充分辩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亮点:刑法定、从犯、认罪认罚

焦点: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事实?如果构成,是属于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封面语:Z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Z某某的行为无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其仅起辅助性、帮助性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从犯。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Z某属于从犯,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初,被告人Z某受聘任位于某市某酒店沐足服务中心的经理,负责日常工作、员工、卖淫人员管理工作。被告人W某某于2021年初受聘担任沐足中心的财务,负责收账结账、工资发放、记账等财务工作。沐足服务中心除常规沐足、按摩保健服务外,还雇L某某、Z某某、Z某改、W某等女子为嫖客提供手淫(俗称“打飞机”)、口淫(俗称“口交”)等卖淫服务。2021年7月19日零时许,某市公安局对沐足服务中心进行查处,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

2023年1月1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Z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Z某的家属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研究,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会见Z某,与其沟通了解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办理会见手续,通过会见Z某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Z某告知其案件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首先,李松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Z某无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事实;其次,即使认定Z某存在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也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Z某的刑事责任;最后,若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Z某也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李松涛律师以此作为辩护要点为Z某进行辩护。

(三)与公检法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Z某的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同时,李松涛律师多次与法官依法沟通Z某的情况。

(四)庭审辩论

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行法律文件中没有规定“手淫、口交”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Z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仅需要行政处罚即可。并且,被告人对组织卖淫集团不具有控制力,对管理制度也不具有管理权,只是卖淫集团的一位工具人角色,其作用相当于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作用,故Z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也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

(五)法庭认真审议了李松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最终,法庭采纳了李松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Z某犯组织卖淫罪,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本案被告人Z某无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Z某的行为应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不应认为是犯罪。

根据本案证据,Z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团伙,仅存在口交等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性交行为。而且涉案会所仅涉及部分女技师提供“打飞机”“口交”两种色情服务的行为,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情况下,将“口交”认定为刑法中的“卖淫”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从立法本源看,将“口交”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行为,也不具有说服力,辩护人认为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精神,不应当认定被告人Z某存在刑法上的卖淫犯罪行为。

(二)使认定Z某主观上具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并据此认定Z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手淫”“口交”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故Z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宽处罚。

(三)即使认定“手淫、口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Z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

1、Z某虽然是会所的经理,但是其并非该卖淫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策划者,对整个卖淫活动的开展架构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Z某只是协助W某某、A某某二人组织卖淫,其在本次卖淫活动中的角色具有可替代性,故Z某的协助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2、Z某对卖淫人员不具有控制力,对组织卖淫集团的管理制度也不具有管理权,其行为与较为典型的招募、运送、管账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本质区别。

(四)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也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Z某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发起人、投资人以及经营模式的创建者,所发挥的仅是辅助性、帮助性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也认定其是作用较小的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Z某无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其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使认定Z某存在刑法意义上卖淫事实,辩护人认为也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Z某的刑事责任。再退一步考虑,即使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Z某也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此时综合考虑到Z某自首、初犯、偶犯、犯罪未遂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对Z某给予更大的从宽处罚程度。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Z某予以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办案结果

被告人Z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办案心得

作为辩护律师,我深切感受到刑事辩护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不仅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进行细致研究,确保法律要件和量刑标准有准确地把握。同时还要对比先例,掌握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趋势。对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进行细致梳理,寻找有利于辩护的切入点,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坚守公正、诚实和专业的原则,都是我在刑事办案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作为一名律师,我将继续努力砥砺前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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