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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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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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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雨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李思雨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教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擅长于经济犯罪领域类的办理,特别是刑民交叉类案件的辩护、控告。 从业以来,一直遵循“不求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的办案宗旨,认真极致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参与办理职务犯罪类案件、多起经济类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等,并在部分案件中获得缓刑或轻刑等效果,多次收获当事人的锦旗。 李思雨律师的执业理念在于让当罚之人罚罚当其罚,无罪之人不受其罚,力求在法律的天平上寻找正义砝码,扭转呆板的公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情的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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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瑶 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团队精神、专业品质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管委会副主任。从业十二年,系西安市人大代表一对一法律顾问,西安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西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及研究,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具备了国内较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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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青 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六合刑辩团队负责人,庭立方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以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现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以匠心精神致力于刑事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取得大量不诉、取保、缓刑、无罪案例。主攻刑事、金融犯罪、刑名交叉、企业合规等刑事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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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军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办案是系统工程,要将政治、政策、证据等因素与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在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

魏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20年的法律学习和工作经历。办理了许多受中央、省、市关注的大要案件,审理的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魏军律师勤于思考研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省法学会重点课题,撰写的多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发表,或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获奖,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调研人才”,入选“全省法院专业调研人才库”;积极参与庭审改革,因工作突出,被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   魏军律师始终坚信,刑事办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都应当综合考虑政治、政策、规则、证据等各种因素,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执业以来,深谙刑事诉讼程序,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同时,魏军律师参与庭立方“如何做好医药行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庭审发问技能”等课程,在律师学员中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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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心宇 律师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刀尖上的舞者,为自由和正义呐喊!

个人简介:沈心宇律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步入律师行业至今已十七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并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思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成为了优秀的刑辩律师。 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律师人才库刑事类专家、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妇女联合会执委、呼和浩特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在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近年来承办了涵盖故意伤害、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违法发放贷款、过失致人死亡、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票据诈骗、危险驾驶、诈骗、非法采矿、涉黑涉恶、非吸、行受贿、走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众多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多起案例获无罪、不起诉、缓刑、二审发回重审。 团队案例:米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获无罪)、郭某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串通投标案(检察院撤诉)、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获不起诉)、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获不起诉)、刘某某职务侵占、保险诈骗、串通投标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姚某某票据诈骗(金额11亿元)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刘某危险驾驶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高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二级)(获缓刑)、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1.2亿元)、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5亿元)、温某某集资诈骗案(金额800万)、呼和浩特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合同诈骗案(金额7500万)、顾某行贿、骗取贷款案(金额2亿元)、呼和浩特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骗取贷款案(金额3亿元)、岳某某诈骗案(金额1.2亿元)、某上市公司行贿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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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均发 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最好的辩护从细节产生

牟均发,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南大学创新创业导师,重庆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委员,重庆渝中区金融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的辩护及刑事申诉控告、民营企业家商事犯罪风险防范,刑事合规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以牟均发律师为核心的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实战经验,善于结合理论与实践,发现每个刑事案件关键问题和找准案件的突破口,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并运用各种实战办案技巧完成委托事项。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量的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案件,也有多起不起诉、判处缓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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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 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你刚好需要,我刚好专业!

个人简介:崔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具有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辩护技巧,利用娴熟的法律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执业理念:你正好需要,我刚好专业!自执业以来多次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通过专业水平及不懈的努力,办理的案件中有部分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以及二审改判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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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建强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副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弱势群体、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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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个人简介: 张敏,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你辩护网》法律专栏入驻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成员。 把握案件细节,实现有效辩护。经手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张敏律师在每个案件中的首要职业操守。 团队案例: 刘某诈骗罪一案,获不起诉; 陈某挪用资金一案,获不起诉; Q某诈骗罪一案(诈骗金额600余万元),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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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晓波 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首席主任律师,郑州市律协刑委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的工作经验不但使其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每一个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的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   葛晓波律师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对于葛晓波律师来说,律师的荣耀来自客户的授予,只要受理案件就只对当事人负责,必须用一切手段保护委托人,使其免受伤害减少损失,这是律师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签约后唯一的目标就是打赢。负责任的律师必须做到具有博学知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坚定的必胜信念和顽强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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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团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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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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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总部扎根成都,辐射全国,陆续创建昆明、西安、宜宾等分所。卓安所专注刑事领域,擅长刑事诉讼、刑事风控、刑事合规业务,已办理8000余件刑事案件,为10多万名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 卓安所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拥有60余名专业律师。由前法官、检察官、公安、名校高学历人才组成的复合型律师团队,群策群力,从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截止到目前,卓安已承办刑事案件8000余件,覆盖了刑法全部常见罪名。 卓安所注重法律共同体建设,将办案经验总结分享给全国各地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公职人员、企业家。其中,为公安机关授课68场培训3000余人,为检察官授课129场培训5000余人、为法官授课37场培训1000余人。 同时,卓安所还是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的律所,分工协作让律师专注专业,每个环节都由最擅长的人才主理,疑难案件组成专家组专题研讨把关,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凭借职业化的管控、标准化的流程、精细化的办案态度保障案件的品质。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8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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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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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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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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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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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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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申渡刑事律师团队

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简称“同方所”)是东北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信誉最佳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第一个跨国律师事务所联盟”中世律所联盟”的创始成员单位之一。   自1999年成立以来,“同方所”的各项法律业务在业内就一直享有盛誉,其中的刑事辩护更是“同方所”的一项传统品牌业务,刑辩的整体综合实力具有明显的地区和业内优势。   “申渡”刑事律师团队是“同方所”多个刑事律师团队之一,也是“同方所”于2020年推行专业化团队建设后组建的第一支专业刑事律师团队。该团队由10名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专项法律服务、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控等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申渡”刑事律师团队主要成员都谙熟刑事和民商事法律业务。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法律思维严谨、案件研判精准、刑民视角互补是团队的突出特点。   为了充分发挥团队的专业化优势,保证并提升刑事法律服务质效,团队实行共同研讨、共同决策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选择“申渡”,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深度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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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全国律师推荐

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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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伟 律师

重庆康君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必将忠人之事。

贾明伟,重庆康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设立人,执业十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致公党党员。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化审查等。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必将忠人之事。相信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为权利而斗争到底,让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体现正义价值。 执业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成功案例,诸如: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律师介入后,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最终未被起诉,未留刑事犯罪案底。汪某某寻衅滋事罪被指控实刑,律师介入后一审改判缓刑。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律师介入后,检察院未对其提起诉讼,未留刑事犯罪案底。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被指控实刑,律师介入后改判缓刑。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律师介入后,检察院裁定不予起诉,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未留刑事犯罪案底。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过贩卖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制造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电信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强奸罪、杀人犯罪案件等十几种罪名犯罪案件。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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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珊 律师

广东晟典(东莞)律师事务所

咫尺光明,俭以求索。

个人简介: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企业合规工作,擅长处理企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对外交易等方面具有丰富非诉及诉讼实务处理经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已成功办理多起不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经办刑事案件成功案例节选如下: ① 关于七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承办人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助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保候审,并为七名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到公诉机关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② 甲涉嫌职务侵占罪案,经承办人梳理案情,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捕之决定。 ③ 陈某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经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沟通,为陈某在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且后续未再移诉至检察院。 ④ 陈某被指控诈骗罪改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量刑直接从十年以上将至三年以下。 ⑤ 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审成功代理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 ⑥ 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原审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方无罪。二审成功辩护,判决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⑦ 莫某某及其关联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审判决委托人须承担六百余万元的赔偿责任,二审全部胜诉,本所作为上诉人莫某某的代理人,成功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⑧ 李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经与检察机关的及时沟通进行有效辩护,经办检察院对李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⑨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及时有效辩护,在两次退侦后,经办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释放了陈某。 ⑩ 莫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经有效辩护,成功取保。 ⑪ A公司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A公司作为出租方,在承租方B公司多次欠租且拒不搬离情形下聘请搬家公司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撤走B公司遗留在租赁场地的物品,而B公司却因此拨打110报警电话,控告A公司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办后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的思路,使得A公司不会陷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困境,达到了公安机关自行撤案的效果,还委托人一个清白,委托人对此办理结果十分满意。 ⑫ 邱某、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经积极争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考察决定,启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程序涉案企业已经过六个月的企业环保合规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完成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果的实地考察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广州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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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卫东 律师

江苏瀛纳律师事务所

在战斗中,我用全部的精力和知识来帮助我的当事人

个人简介:长期专注、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具有极为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刑事辩护理念和思维方式,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获得无罪、减轻处罚、缓刑。 叶卫东律师对企业及其人员犯罪有丰富的辩护实务经验和深入的研究,办理的涉企及涉企人员犯罪案件中,不乏无罪、缓刑、实刑改判缓刑的案件。对企业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 叶卫东律师为江苏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人才库、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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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鸿 律师

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个人简介:周一鸿,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烟台市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化,在刑事案件辩护代理、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等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百余件,通过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无罪撤诉、不起诉、判处缓行等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在国家级期刊发表文章四篇,合著书籍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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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新 律师

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生命与自由辩护

陈日新律师,北京雍文(萍乡)律所律师,刑事部副主任,萍乡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七届江西省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日新月异、砥砺前行”!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从事业单位辞职出来,目前从事律师职业已是第九个年头,“九九归一”,在这九年律师执业生涯中,我深爱律师这个职业,衷爱刑事辩护,办理了上百起刑事案件,我办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大多都获得不起诉或是缓刑等有效辩护不错的结果..... 坚定走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道路,走“专、精、特、新”之路,是我未来律师职业发展的方向,在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道路上,我专注于涉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方面的辩护,专业、专心、专注地为食品、药品、医疗机构、环境等行业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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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梓雯 律师

广东晟典(东莞)律师事务所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

个人简介:叶梓雯律师,毕业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等刑事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等。从业以来,参与经办多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刑事非诉业务、服务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力争以认真勤勉的积极态度,为客户提供高水准、高效率的专业法律服务。 团队及个人经办成功案件节选如下: ①陈某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经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沟通,为陈某在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且后续未再移诉至检察院。 ②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原审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方无罪。二审成功辩护,判决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③A公司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A公司作为出租方,在承租方B公司多次欠租且拒不搬离情形下聘请搬家公司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撤走B公司遗留在租赁场地的物品,而B公司却因此拨打110报警电话,控告A公司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办后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的思路,使得A公司不会陷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困境,达到了公安机关自行撤案的效果,还委托人一个清白,委托人对此办理结果十分满意。 ④邱某、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经积极争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考察决定,启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程序涉案企业已经过六个月的企业环保合规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完成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果的实地考察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广州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例)。 ⑤郑某银行卡被司法冻结解冻专项:经梳理银行账户流入资金进行分析梳理,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解冻事宜,最终成功解冻,委托人对办理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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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为维护和实现个案正义坚持和努力

个人简介: 王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专职律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 曾于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实习,毕业后曾先后就职于四川省内某民营集团公司及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投身于刑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王进律师一直秉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认真仔细办理参与的每一件刑事案件,并在某些案件中与团队一起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撤销案件”、“二审改判”等有利结果。 王进律师认为,刑事律师必须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以专业严谨且细致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和合理的结果。 团队案例:G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获撤销案件结果 R某涉嫌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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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本华 律师

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精益求精

个人简介 童本华律师,现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江苏省南通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通仲裁委仲裁员。 童本华律师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曾担任某地级市公安机关警校教官,2011年代表江苏省公安机关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公安部召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并多次以评委身份参加江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组织的命案卷宗评比活动。 2015年转职至炜衡律师集团,成为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转岗之后,主攻刑事业务,本着“专注刑事,精益求精”的宗旨,办理数百起包括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型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教育背景 童本华律师毕业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工作后先后获得南京大学法律本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本科学历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风险危机应急处理、刑民交叉领域 社会职务 南通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通市仲裁委仲裁员,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专家名录库成员 社会活动 2016年9月,童本华律师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2017年9月,童本华律师应南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邀请,与全市刑侦部门侦查办案培训班的民警以“刑辩律师看公安侦查办案工作”为主题进行交流分享。 2018年3月,童本华律师在由如东县法学会主办、如东县公安局承办的扶海法学沙龙首期活动上,围绕“刑事侦查与刑事辩护”为主题进行专题讲座。 2018年12月,童本华律师在江苏省通州市举行的首届法治沙龙活动上,作了以“企业如何防控环保刑事法律风险”为主题的专题讲座。 2019年12月,童本华律师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刑事业务发展论坛上作了“刑事辩护当前的困境与反思”为主题的交流发言。 2020年4月,童本华律师在南通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全市律师刑事业务培训班上作了“律师如何办理经济犯罪控告案件”的专题讲座。 经办案件 1、为涉嫌抢劫罪的石某辩护,一审法院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量刑建议八年有期徒刑最终认定为盗窃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江某担任二审辩护人,最终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从一审十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3、为公安部督办的从暗网买卖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费某辩护,最终在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到缓刑。 4、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罪的孟某辩护,一审法院只认定其中一个受贿罪,其他两罪均未认定。 5、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吴某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将金额从公诉机关认定的两千余万元降到二百余万元,并判处缓刑。 6、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王某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将危险废物的数量从公诉机关认定的250吨降到78吨,进而从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到四年有期徒刑改为两年三个月,刑期实报实销,并在宣判前予以释放。 7、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吴某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将吴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额从检察机关建议的十倍赔偿100余万元调整为三倍赔偿三十余万元,并判处缓刑。 8、为某高科技企业代理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的员工,经先期固定证据,积极和公安机关沟通,并协助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最终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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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然 律师

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师。

个人简介:章浩然律师,湖南岳阳人,2012年进入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岳阳市五强律师事务所之一)副监事长,岳阳市律师协会刑辩专委会委员,九三学社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法律专门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岳阳市法律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岳阳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团成员,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特约城管监察员,岳阳楼区工商联执委会委员。章浩然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尤其在办理网络犯罪、著作权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经济领域犯罪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执业以来,一直坚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师"的服务理念,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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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贤钊 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个人简介:伍贤钊,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德保县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兼警风监督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优秀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及执业期间亲自参与及办理过大量刑事及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类案件,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务经验。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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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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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动态
  • 优秀案例

03.28

2024/03/28

19:50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开庭顺利,效果良好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和团队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邹律师配合密切,开庭顺利,效果良好,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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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17:25

吴懿儒律师接受S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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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17:18

卓安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中院开庭

2024年3月28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W某猥亵儿童罪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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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024/03/27

13:28

法院阶段辩护

汪某过失致人重伤案法院阶段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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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024/03/27

12:54

江西赣州刑事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江西省章贡区人民法院,就K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第三次开庭,开庭顺利,当庭宣判,效果良好,得到了一致肯定与好评

2024年3月27日上午,江西赣州刑事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江西省章贡区人民法院,就K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第三次开庭,开庭顺利,当庭宣判,效果良好,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肯定与好评 岁月如歌,人生如戏~世界戏剧日,一切都是那么巧合…… 从法院审判阶段开完一次庭介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来,加上庭前会议已经是第三次开庭,完成从量刑实刑到缓刑的有效辩护,感谢承办法官、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员的辛苦付出[玫瑰],感谢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默契配合🤝,感谢团队成员间的无缝对接与紧密协作配合[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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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4/03/26

17:26

吴懿儒律师赴晋江市法院出庭Y某盗窃罪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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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4/03/26

15:29

吴懿儒律师赴石狮市法院出庭W某组织卖淫罪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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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4/03/26

15:26

张昆杰律师就吴某涉嫌强奸一案继续在灵宝法院开庭

2042年3月26日,上午九点,张昆杰律师就吴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继续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庭审就证据问题发表多轮质证意见,最后发表了比较详细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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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024-03-27

W某组织传销罪一案预上诉,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全面分析上诉利弊,获得客户认同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初,T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W某,T某向W某讲解了H某公司的推广规划、模式等,并把W某推荐给了Z某。W某经考察该APP后在测试阶段与M某等人出资**万元成为某市省代。2022年3月,W某被Z某任命为汇收钱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市场推广及管理、拓展市场分部等职责。 后W某被一审法院认定在其中获利3****万余元,并已退缴3****.******万元;最终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案中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一审判决后,W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对上诉空间进行阅卷评估。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根据事实与法律,承办律师分析上诉空间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统计个人具体金额; 二、认定金额没有经过审计和鉴定; 三、公安在侦查阶段起算金额以案件主要涉及平台为主,实际金额可能更多; 四、法院、检察院勉强接受从犯的认定,如上诉则有加重刑罚的重大风险。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启程至前承办律师事务所拿到了相应案卷材料,并结合案件事实、判决等各方面情况针对上诉量刑空间进行分析。   办理结果 办案律师拿到卷宗材料并阅卷后及时向家属反馈了案件上诉空间有关的结论,后续被告人及家属未继续委托律师。   办案心得 对承办律师来讲,面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需通过全面、细致的阅卷工作了解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情节、事实、证据材料和已有判决文书,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的上诉空间进行逐一解析,从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出发,准确地分析出案件是否具有上诉空间的结论,既是对律师的职业水平的考验,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服务专业性。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经过细致分析,认为W某虽然在认定金额的数据完整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突破空间,但是鉴于实际认定很大可能大于当前金额,以及检察院势必会抗诉的可能性,向家属指出上诉可能会加重当事人刑罚,弊大于利,最终家属了解上诉的可能性后决定接受当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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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4-03-26

S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蒋淑文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介绍卖淫罪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改判介绍卖淫罪 亮点: 1.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十年,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在审判阶段争取得到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结果。 2.全案中,检察院共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三人,S某为其中一人,三人中仅S某得到罪名纠正,其余两名被告人仍被判处犯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及五年。 焦点: 1.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联络。 2.主观上S某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罪的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未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 3.S某介绍的卖淫人员为2人,组织人数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4.认定S某的涉案金额的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不采纳起诉书中涉案金额30万的事实,认定S某的违法所得为420元。 封面语: S某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三力刑辩团队蒋淑文律师介入后以组织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为抓手,结合全案8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证据,对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深刻理解,查询大量案件进行论证及寻找到辩点,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S某成功获得罪名纠正为轻罪。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S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全案共抓获15人。检察院指控,该15名被告人在某市某区从事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均互相明知对方在组织卖淫或介绍卖淫,通过注册多个微信、陌陌、连信账号并在网络上进行招揽嫖客的活动,互相提供卖淫嫖娼信息,共同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被告人S 某等三人先后组织10名卖淫女与嫖客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其余被告人主要负责在网络上招嫖并将成功招嫖的信息发送至S某等人处或自己组织实施卖淫嫖娼。检察院组织认罪认罚程序,S某等三人被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为五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均不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在起诉至法院后,重新考虑量刑情节,S某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三、办案过程 S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并未马上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直至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其家属才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蒋淑文律师为S某进行辩护。 蒋淑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与S某沟通案情 蒋淑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蒋淑文律师多次向S某核实相关案件细节及涉案金额,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蒋淑文律师迅速组织三力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蒋淑文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纠正S某涉嫌罪名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法院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关于被告人S某的定罪问题 被告人S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而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一)被告人S某主观犯意是介绍卖淫,是意图通过介绍行为牟取利益。 (二)被告人S某并未管理、控制卖淫人员3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S某固定介绍卖淫人员为一人,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三)被告人S某并未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其不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生活;对卖淫人员没有提出制度性的规定;未控制、支配嫖资;卖淫人员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其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卖淫人员,不存在被招募、雇佣、纠集的情形。 (四)被告人S某等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1)S某通过介绍卖淫行为从中牟利,并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既然S某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就不可能与其他两名被告人有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更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在案证据中没有体现他们因共同犯罪所必须的相互沟通、联系的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处于指挥工作、分配收入、管理人员的地位,由此可见S某等人未形成一个共同犯罪的团体。 二、被告人S某认罪态度好,在开庭前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从轻处罚。 综上意见,S某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不存在组织卖淫罪的意思联络,达不到控制3人以上卖淫的人数要求,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将其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六、办案心得  蒋淑文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S某虽涉嫌犯罪,但其罪名应为介绍卖淫,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及罚金,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量刑3年有期徒刑。最终经过某人民法院采纳了蒋淑文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人S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三力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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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2024-03-25

C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C某、J某、L某在T某的教唆下跟T某在某处暴力拧开摩托车锁,又通过剪刀和打火机接通摩托车打火电源,成功盗走一辆荣牌TR250-A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896元。后又于2021年5月2日,上述几人又以同样方式盗走一辆春风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611元,后因该摩托车油箱漏油,被几名犯罪嫌疑人丢至距离案发现场100米的路边,经办案民警找回归还被害人。几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C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C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C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细致分析了在案卷宗的证据情况,并及时前往看守所对C某进行了会见,细致清楚的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细节。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C某的量刑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存在自首的量刑情节,且C某事实上属于从犯,在本案中仅其到了辅助作用,并且,辩护人认为C某仅参与了本案的一起犯罪行为。加上其年龄较小,恳请法院从轻判罚。 1、辩护人认为C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本案中,虽然民警在侦查中发现C某有涉案嫌疑,但C某在未受到讯问以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跟随民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而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C某主动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具有自首情节。 2、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案所有人员的笔录均一致称本案是犯意的提起以及主犯均是L某。并且C某、J某以及D某对摩托车均不熟悉,剪线和打火,包括摩托车的骑走,以及拆导航均是L某一人操作的,被告人C某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被告人C某并未参与以及获得分赃,也从未想过参与分赃。因此,辩护人认为其在本案中仅起到了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 3、在案证据显示,C某并未参与第二起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相应证,第二起犯罪行为是由L某独自进行的,而C某等人仅是一同跟着去,全程并未动手参与,也并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本案C某仅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 4、C某年龄较小,系初犯。 被告人C某年龄尚小,没有完全的法律意识,通过别人的教唆,一时糊涂误入歧途,并且在本案中未获得任何利益。案发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又系初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C某存在自首情节,由系初犯,且属于从犯。全程并未获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C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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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024-03-22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微信联系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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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L某掩隐案,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开庭后退回补查

公诉机关查明: 2023年6月,被告人L某某明知上线需要转移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L某某帮助取人民币12万元、转账人民币3万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妻子(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L某某妻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自助取款人民币12.4万元、二维码消费人民币4997.43元、网上快捷支付人民币2万元、保险扣款456元、卡内剩余564.58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系被害人Z某某被骗钱款中15万元转入该卡。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同事(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该同事共向被告人L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同事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接收人民币20.99万元,共取现18.35万元、微信扫码转账2.4万元、卡内剩余2400元作为好处费。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被害人转入的人民币2.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L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取现、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赃款转移,共计人民币32.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工作: 本案在一审开庭后接受委托,由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不日将下判决,姜亮律师临危受命,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及时向承办法院阅取案件卷宗,并制定适用于本阶段的辩护策略,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将本案退回补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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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企业家Y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Y某某与其友M某某(本案证人)在呼和浩特市某区某路某公司办公室饮用高度白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Y某某接到P某(本案证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后下楼。P某等候稍许,Y某某下楼将车挪开后,P某也驾车离开,未留意Y某某及车辆去向。约23时7分许,被告人Y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未配合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呼和浩特市某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 07mg/ 100ml。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Y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 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人Y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辩护意见: 一、Y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未受到讯问前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二、Y某某母亲年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Y某某系唯一抚养人,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充分考虑Y某某母亲的急重病情及需要陪护的客观现状,对Y某某适用缓刑。 三、Y某某名下的两家企业目前尚有多个重大工程在建,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导致的“闹事”“信访”事件经常发生,如Y某某被羁押,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Y某某适用缓刑。 四、根据全国各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类案裁判规则,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系民营企业家,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角度应当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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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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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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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22:52

2024年3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

2024年3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作为被害人Z某某代理人前往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及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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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22:46

2024年3月28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案的L某某

2024年3月28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案的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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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22:43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平川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故意杀人案的W某某

2024年3月26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平川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故意杀人案的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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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22:39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与办案人交换意见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与办案人沟通关于W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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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19:50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开庭顺利,效果良好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和团队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邹律师配合密切,开庭顺利,效果良好,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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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19:45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前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犯罪嫌疑人L某某案成功阅卷

2024年3月28日上午,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在因为电子卷宗太大无法线上阅卷情况下,前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犯罪嫌疑人L某某案成功阅卷,为下一步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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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17:25

吴懿儒律师接受S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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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24/03/28

17:18

卓安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中院开庭

2024年3月28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W某猥亵儿童罪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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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021

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09-28

2021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03-29

2024

帮助犯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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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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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总部扎根成都,辐射全国,陆续创建昆明、西安、宜宾等分所。卓安所专注刑事领域,擅长刑事诉讼、刑事风控、刑事合规业务,已办理8000余件刑事案件,为10多万名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 卓安所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拥有60余名专业律师。由前法官、检察官、公安、名校高学历人才组成的复合型律师团队,群策群力,从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截止到目前,卓安已承办刑事案件8000余件,覆盖了刑法全部常见罪名。 卓安所注重法律共同体建设,将办案经验总结分享给全国各地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公职人员、企业家。其中,为公安机关授课68场培训3000余人,为检察官授课129场培训5000余人、为法官授课37场培训1000余人。 同时,卓安所还是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的律所,分工协作让律师专注专业,每个环节都由最擅长的人才主理,疑难案件组成专家组专题研讨把关,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凭借职业化的管控、标准化的流程、精细化的办案态度保障案件的品质。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8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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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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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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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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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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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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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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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申渡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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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简称“同方所”)是东北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信誉最佳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第一个跨国律师事务所联盟”中世律所联盟”的创始成员单位之一。   自1999年成立以来,“同方所”的各项法律业务在业内就一直享有盛誉,其中的刑事辩护更是“同方所”的一项传统品牌业务,刑辩的整体综合实力具有明显的地区和业内优势。   “申渡”刑事律师团队是“同方所”多个刑事律师团队之一,也是“同方所”于2020年推行专业化团队建设后组建的第一支专业刑事律师团队。该团队由10名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专项法律服务、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控等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申渡”刑事律师团队主要成员都谙熟刑事和民商事法律业务。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法律思维严谨、案件研判精准、刑民视角互补是团队的突出特点。   为了充分发挥团队的专业化优势,保证并提升刑事法律服务质效,团队实行共同研讨、共同决策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选择“申渡”,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深度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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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开庭顺利,效果良好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和团队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邹律师配合密切,开庭顺利,效果良好,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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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中院开庭

2024年3月28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W某猥亵儿童罪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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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阶段辩护

汪某过失致人重伤案法院阶段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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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2:54

江西赣州刑事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江西省章贡区人民法院,就K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第三次开庭,开庭顺利,当庭宣判,效果良好,得到了一致肯定与好评

2024年3月27日上午,江西赣州刑事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江西省章贡区人民法院,就K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第三次开庭,开庭顺利,当庭宣判,效果良好,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肯定与好评 岁月如歌,人生如戏~世界戏剧日,一切都是那么巧合…… 从法院审判阶段开完一次庭介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来,加上庭前会议已经是第三次开庭,完成从量刑实刑到缓刑的有效辩护,感谢承办法官、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员的辛苦付出[玫瑰],感谢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默契配合🤝,感谢团队成员间的无缝对接与紧密协作配合[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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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4.03.26

17:26

吴懿儒律师赴晋江市法院出庭Y某盗窃罪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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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4.03.26

15:29

吴懿儒律师赴石狮市法院出庭W某组织卖淫罪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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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4.03.26

15:26

张昆杰律师就吴某涉嫌强奸一案继续在灵宝法院开庭

2042年3月26日,上午九点,张昆杰律师就吴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继续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庭审就证据问题发表多轮质证意见,最后发表了比较详细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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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4.03.27

W某组织传销罪一案预上诉,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全面分析上诉利弊,获得客户认同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初,T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W某,T某向W某讲解了H某公司的推广规划、模式等,并把W某推荐给了Z某。W某经考察该APP后在测试阶段与M某等人出资**万元成为某市省代。2022年3月,W某被Z某任命为汇收钱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市场推广及管理、拓展市场分部等职责。 后W某被一审法院认定在其中获利3****万余元,并已退缴3****.******万元;最终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案中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一审判决后,W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对上诉空间进行阅卷评估。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根据事实与法律,承办律师分析上诉空间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统计个人具体金额; 二、认定金额没有经过审计和鉴定; 三、公安在侦查阶段起算金额以案件主要涉及平台为主,实际金额可能更多; 四、法院、检察院勉强接受从犯的认定,如上诉则有加重刑罚的重大风险。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启程至前承办律师事务所拿到了相应案卷材料,并结合案件事实、判决等各方面情况针对上诉量刑空间进行分析。   办理结果 办案律师拿到卷宗材料并阅卷后及时向家属反馈了案件上诉空间有关的结论,后续被告人及家属未继续委托律师。   办案心得 对承办律师来讲,面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需通过全面、细致的阅卷工作了解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情节、事实、证据材料和已有判决文书,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的上诉空间进行逐一解析,从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出发,准确地分析出案件是否具有上诉空间的结论,既是对律师的职业水平的考验,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服务专业性。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经过细致分析,认为W某虽然在认定金额的数据完整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突破空间,但是鉴于实际认定很大可能大于当前金额,以及检察院势必会抗诉的可能性,向家属指出上诉可能会加重当事人刑罚,弊大于利,最终家属了解上诉的可能性后决定接受当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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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4.03.26

S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蒋淑文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介绍卖淫罪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改判介绍卖淫罪 亮点: 1.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十年,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在审判阶段争取得到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结果。 2.全案中,检察院共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三人,S某为其中一人,三人中仅S某得到罪名纠正,其余两名被告人仍被判处犯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及五年。 焦点: 1.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联络。 2.主观上S某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罪的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未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 3.S某介绍的卖淫人员为2人,组织人数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4.认定S某的涉案金额的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不采纳起诉书中涉案金额30万的事实,认定S某的违法所得为420元。 封面语: S某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三力刑辩团队蒋淑文律师介入后以组织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为抓手,结合全案8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证据,对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深刻理解,查询大量案件进行论证及寻找到辩点,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S某成功获得罪名纠正为轻罪。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S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全案共抓获15人。检察院指控,该15名被告人在某市某区从事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均互相明知对方在组织卖淫或介绍卖淫,通过注册多个微信、陌陌、连信账号并在网络上进行招揽嫖客的活动,互相提供卖淫嫖娼信息,共同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被告人S 某等三人先后组织10名卖淫女与嫖客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其余被告人主要负责在网络上招嫖并将成功招嫖的信息发送至S某等人处或自己组织实施卖淫嫖娼。检察院组织认罪认罚程序,S某等三人被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为五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均不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在起诉至法院后,重新考虑量刑情节,S某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三、办案过程 S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并未马上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直至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其家属才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蒋淑文律师为S某进行辩护。 蒋淑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与S某沟通案情 蒋淑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蒋淑文律师多次向S某核实相关案件细节及涉案金额,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蒋淑文律师迅速组织三力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蒋淑文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纠正S某涉嫌罪名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法院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关于被告人S某的定罪问题 被告人S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而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一)被告人S某主观犯意是介绍卖淫,是意图通过介绍行为牟取利益。 (二)被告人S某并未管理、控制卖淫人员3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S某固定介绍卖淫人员为一人,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三)被告人S某并未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其不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生活;对卖淫人员没有提出制度性的规定;未控制、支配嫖资;卖淫人员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其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卖淫人员,不存在被招募、雇佣、纠集的情形。 (四)被告人S某等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1)S某通过介绍卖淫行为从中牟利,并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既然S某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就不可能与其他两名被告人有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更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在案证据中没有体现他们因共同犯罪所必须的相互沟通、联系的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处于指挥工作、分配收入、管理人员的地位,由此可见S某等人未形成一个共同犯罪的团体。 二、被告人S某认罪态度好,在开庭前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从轻处罚。 综上意见,S某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不存在组织卖淫罪的意思联络,达不到控制3人以上卖淫的人数要求,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将其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六、办案心得  蒋淑文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S某虽涉嫌犯罪,但其罪名应为介绍卖淫,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及罚金,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量刑3年有期徒刑。最终经过某人民法院采纳了蒋淑文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人S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三力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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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24.03.25

C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C某、J某、L某在T某的教唆下跟T某在某处暴力拧开摩托车锁,又通过剪刀和打火机接通摩托车打火电源,成功盗走一辆荣牌TR250-A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896元。后又于2021年5月2日,上述几人又以同样方式盗走一辆春风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611元,后因该摩托车油箱漏油,被几名犯罪嫌疑人丢至距离案发现场100米的路边,经办案民警找回归还被害人。几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C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C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C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细致分析了在案卷宗的证据情况,并及时前往看守所对C某进行了会见,细致清楚的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细节。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C某的量刑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存在自首的量刑情节,且C某事实上属于从犯,在本案中仅其到了辅助作用,并且,辩护人认为C某仅参与了本案的一起犯罪行为。加上其年龄较小,恳请法院从轻判罚。 1、辩护人认为C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本案中,虽然民警在侦查中发现C某有涉案嫌疑,但C某在未受到讯问以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跟随民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而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C某主动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具有自首情节。 2、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案所有人员的笔录均一致称本案是犯意的提起以及主犯均是L某。并且C某、J某以及D某对摩托车均不熟悉,剪线和打火,包括摩托车的骑走,以及拆导航均是L某一人操作的,被告人C某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被告人C某并未参与以及获得分赃,也从未想过参与分赃。因此,辩护人认为其在本案中仅起到了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 3、在案证据显示,C某并未参与第二起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相应证,第二起犯罪行为是由L某独自进行的,而C某等人仅是一同跟着去,全程并未动手参与,也并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本案C某仅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 4、C某年龄较小,系初犯。 被告人C某年龄尚小,没有完全的法律意识,通过别人的教唆,一时糊涂误入歧途,并且在本案中未获得任何利益。案发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又系初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C某存在自首情节,由系初犯,且属于从犯。全程并未获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C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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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4.03.22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微信联系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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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L某掩隐案,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开庭后退回补查

公诉机关查明: 2023年6月,被告人L某某明知上线需要转移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L某某帮助取人民币12万元、转账人民币3万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妻子(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L某某妻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自助取款人民币12.4万元、二维码消费人民币4997.43元、网上快捷支付人民币2万元、保险扣款456元、卡内剩余564.58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系被害人Z某某被骗钱款中15万元转入该卡。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同事(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该同事共向被告人L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同事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接收人民币20.99万元,共取现18.35万元、微信扫码转账2.4万元、卡内剩余2400元作为好处费。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被害人转入的人民币2.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L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取现、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赃款转移,共计人民币32.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工作: 本案在一审开庭后接受委托,由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不日将下判决,姜亮律师临危受命,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及时向承办法院阅取案件卷宗,并制定适用于本阶段的辩护策略,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将本案退回补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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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03.18

企业家Y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Y某某与其友M某某(本案证人)在呼和浩特市某区某路某公司办公室饮用高度白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Y某某接到P某(本案证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后下楼。P某等候稍许,Y某某下楼将车挪开后,P某也驾车离开,未留意Y某某及车辆去向。约23时7分许,被告人Y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未配合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呼和浩特市某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 07mg/ 100ml。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Y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 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人Y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辩护意见: 一、Y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未受到讯问前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二、Y某某母亲年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Y某某系唯一抚养人,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充分考虑Y某某母亲的急重病情及需要陪护的客观现状,对Y某某适用缓刑。 三、Y某某名下的两家企业目前尚有多个重大工程在建,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导致的“闹事”“信访”事件经常发生,如Y某某被羁押,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Y某某适用缓刑。 四、根据全国各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类案裁判规则,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系民营企业家,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角度应当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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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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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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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2:52

2024年3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

2024年3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作为被害人Z某某代理人前往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及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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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2:46

2024年3月28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案的L某某

2024年3月28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案的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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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2:43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平川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故意杀人案的W某某

2024年3月26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平川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故意杀人案的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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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2:39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与办案人交换意见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刘顺仙律师前往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与办案人沟通关于W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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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9:50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开庭顺利,效果良好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到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开庭,为涉嫌帮信罪#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告人Q某某无罪辩护,和团队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邹律师配合密切,开庭顺利,效果良好,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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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9:45

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前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犯罪嫌疑人L某某案成功阅卷

2024年3月28日上午,江西赣州刑事专业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云龙律师,在因为电子卷宗太大无法线上阅卷情况下,前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犯罪嫌疑人L某某案成功阅卷,为下一步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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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7:25

吴懿儒律师接受S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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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7:18

卓安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中院开庭

2024年3月28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W某猥亵儿童罪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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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2021-09-30 16:05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2021-09-28 17:40

帮助犯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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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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