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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强奸罪,华商(南宁)律所莫基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05-06 17:32:01 浏览:224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8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Y某在某县街道酒店内不顾被害人的拒绝和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9月21日向公诉机关移送该案。公诉机关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来到华商(南宁)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莫基君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莫基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并向其家属反馈案件进展。

莫基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每一次会见结束后,莫基君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Y某家属反馈案件进展以及身体、心理状况,最大程度的缓解其家属的焦虑心理。更重要的是,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莫基君律师依法告知Y某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在律师的建议下,Y某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用最大诚意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充分的谅解。

2、积极与律所中台人员讨论案件

华商(南宁)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重视客户服务体验、专业服务能力突出的平台化运营的“中台模式”的综合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由分工明确的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及专司赋能和平台服务的“律所中台”数据团队组成。莫基君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与律所中台人员讨论案件,由中台人员依托法律工具,在短时间内制作并形成案例检索报告,充分运用相关案例做好前期的辩护工作。莫基君律师与中台人员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并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最终确定了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3、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莫基君律师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及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虽然该案最终还是被移送至法院,但莫基君律师依旧认真准备后续的辩护工作。在收到开庭通知后,莫基君律师再次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充分地沟通,并撰写了一审辩护词,为开庭辩护工作做足充分准备。

 

、办案思路

莫基君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自身多年的刑辩经验,本案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不大,遂将辩护重点放在降低有期徒刑刑期这一方向上,其辩护意见为:

一、自首:事发后,被告人Y某主动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侦查人员到来,且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事发后,被告人Y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酒店等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到来,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时,其也没有拒捕行为。其行为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被告Y某的自动投案行为,使得案件得以第一时间侦破,反映了其案发后确有悔过之意,也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同时,客观上自愿等待、如实供述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认罪认罚,充分反映出被告人Y某接受刑罚惩罚的积极表现,让公安侦查部门尽快掌握犯罪事实和固定证据。被告人Y某的如实供述使得侦查机关在最短时间内破案。且被告人Y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前后供述一直保持稳定,并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相吻合,从而反映被告主观上已经充分认识到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并保证不再犯的态度。

二、被告人Y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从被告人Y某到案后的多次笔录来看,被告人都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教育后,Y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后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到案后也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真诚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上述情况中可以看出其悔罪态度明显,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三、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评价: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Y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本案暴力程度相对轻微,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明显伤情;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首先,从被告人Y某和被害人认识过程、环境以及二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等因素考虑,被告人Y某均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诱骗等极其严重的暴力、恶劣手段,其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较轻。此外,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情,其暴力程度相对轻微;既没有造成社会一定范围的恐慌,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根据以上情况,Y某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其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0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形,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1)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案发后,被告人Y某积极赔礼道歉,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人民币8万元,且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收据,双方亦达成了赔偿协议,谅解了被告人Y某的犯罪行为。刑事谅解书也体现了,虽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并非自愿,但从现今情况来看,被告人通过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大程度地弥补了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经降至最低。本案被告人Y某从到案至今,一直自愿认罪,证明其认罪主动、悔罪彻底,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因此大大减少,比较易于改造,理应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从本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内容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起因系被告人起初欲实施嫖娼行为。结合在案证据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在酒吧相识,并且被害人收取了300元财物,双方饮酒后一同前往酒店,导致Y某误认为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主观上仅是有嫖娼的故意,不具有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在到达酒店后,被告人Y某由于酒后的冲动不理智,方才导致其到达酒店后产生强奸之犯意,故其属于临时起意,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同时,在发生性关系后,即便被害人有击打被告人脸部的行为,被告人Y某也并未还手或额外施加暴力,甚至还主动安慰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侦查人员到场调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等;另外,根据其到案后的表现来看,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供述稳定,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原因接受处罚,亦未导致被害人发生严重后果。因此,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事实,被告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认定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被告人Y某此次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现已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可以依法对Y某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在本次犯罪之前,Y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一直遵纪守法,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在经公安机关教育后,现今已积极悔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还应注意到,被告人系酒后犯罪,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其判断力相对清醒时差,导致一时的冲动,未把握好自身的行为从而触犯刑律,现如今已十分追悔莫及。从案发至庭审,被告人Y某经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教育后,已经深刻地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且表示不会再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会对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办案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Y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对被告人Y某作出从轻判决。2023年11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对Y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Y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心得

莫基君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刑辩经验,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在案件移送起诉后,莫基君律师认为,Y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该案发生的原因较为特殊,认为Y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最终经过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莫基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Y某决定从轻处罚,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莫基君律师执业十几余载,有着突出的刑辩经验,其一直秉持“公平公正、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身为华商刑辩律师,更要认真细致的对待案件每一个细节,找好辩护方向,制定辩护策略,不辜负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事后,被告人Y 某及其家属对莫基君律师深表感谢,对华商(南宁)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工作、专业能力高度赞扬。“讲政治,重专业,比奉献”一直都是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华商律师也一直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践行。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华商律师将竭尽所能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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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强奸罪,华商(南宁)律所莫基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轻判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8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Y某在某县街道酒店内不顾被害人的拒绝和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9月21日向公诉机关移送该案。公诉机关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来到华商(南宁)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莫基君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莫基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并向其家属反馈案件进展。

莫基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每一次会见结束后,莫基君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Y某家属反馈案件进展以及身体、心理状况,最大程度的缓解其家属的焦虑心理。更重要的是,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莫基君律师依法告知Y某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在律师的建议下,Y某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用最大诚意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充分的谅解。

2、积极与律所中台人员讨论案件

华商(南宁)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重视客户服务体验、专业服务能力突出的平台化运营的“中台模式”的综合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由分工明确的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及专司赋能和平台服务的“律所中台”数据团队组成。莫基君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与律所中台人员讨论案件,由中台人员依托法律工具,在短时间内制作并形成案例检索报告,充分运用相关案例做好前期的辩护工作。莫基君律师与中台人员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并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最终确定了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3、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莫基君律师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及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虽然该案最终还是被移送至法院,但莫基君律师依旧认真准备后续的辩护工作。在收到开庭通知后,莫基君律师再次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充分地沟通,并撰写了一审辩护词,为开庭辩护工作做足充分准备。

 

、办案思路

莫基君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自身多年的刑辩经验,本案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不大,遂将辩护重点放在降低有期徒刑刑期这一方向上,其辩护意见为:

一、自首:事发后,被告人Y某主动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侦查人员到来,且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事发后,被告人Y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酒店等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到来,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时,其也没有拒捕行为。其行为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被告Y某的自动投案行为,使得案件得以第一时间侦破,反映了其案发后确有悔过之意,也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同时,客观上自愿等待、如实供述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认罪认罚,充分反映出被告人Y某接受刑罚惩罚的积极表现,让公安侦查部门尽快掌握犯罪事实和固定证据。被告人Y某的如实供述使得侦查机关在最短时间内破案。且被告人Y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前后供述一直保持稳定,并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相吻合,从而反映被告主观上已经充分认识到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并保证不再犯的态度。

二、被告人Y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从被告人Y某到案后的多次笔录来看,被告人都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教育后,Y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后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到案后也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真诚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上述情况中可以看出其悔罪态度明显,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三、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评价: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Y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本案暴力程度相对轻微,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明显伤情;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首先,从被告人Y某和被害人认识过程、环境以及二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等因素考虑,被告人Y某均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诱骗等极其严重的暴力、恶劣手段,其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较轻。此外,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情,其暴力程度相对轻微;既没有造成社会一定范围的恐慌,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根据以上情况,Y某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其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0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形,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1)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案发后,被告人Y某积极赔礼道歉,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人民币8万元,且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收据,双方亦达成了赔偿协议,谅解了被告人Y某的犯罪行为。刑事谅解书也体现了,虽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并非自愿,但从现今情况来看,被告人通过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大程度地弥补了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经降至最低。本案被告人Y某从到案至今,一直自愿认罪,证明其认罪主动、悔罪彻底,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因此大大减少,比较易于改造,理应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从本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内容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起因系被告人起初欲实施嫖娼行为。结合在案证据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在酒吧相识,并且被害人收取了300元财物,双方饮酒后一同前往酒店,导致Y某误认为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主观上仅是有嫖娼的故意,不具有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在到达酒店后,被告人Y某由于酒后的冲动不理智,方才导致其到达酒店后产生强奸之犯意,故其属于临时起意,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同时,在发生性关系后,即便被害人有击打被告人脸部的行为,被告人Y某也并未还手或额外施加暴力,甚至还主动安慰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侦查人员到场调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等;另外,根据其到案后的表现来看,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供述稳定,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原因接受处罚,亦未导致被害人发生严重后果。因此,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事实,被告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认定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被告人Y某此次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现已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可以依法对Y某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在本次犯罪之前,Y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一直遵纪守法,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在经公安机关教育后,现今已积极悔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还应注意到,被告人系酒后犯罪,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其判断力相对清醒时差,导致一时的冲动,未把握好自身的行为从而触犯刑律,现如今已十分追悔莫及。从案发至庭审,被告人Y某经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教育后,已经深刻地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且表示不会再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会对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办案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Y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对被告人Y某作出从轻判决。2023年11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对Y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Y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心得

莫基君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刑辩经验,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在案件移送起诉后,莫基君律师认为,Y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该案发生的原因较为特殊,认为Y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最终经过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莫基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Y某决定从轻处罚,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莫基君律师执业十几余载,有着突出的刑辩经验,其一直秉持“公平公正、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身为华商刑辩律师,更要认真细致的对待案件每一个细节,找好辩护方向,制定辩护策略,不辜负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事后,被告人Y 某及其家属对莫基君律师深表感谢,对华商(南宁)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工作、专业能力高度赞扬。“讲政治,重专业,比奉献”一直都是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华商律师也一直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践行。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华商律师将竭尽所能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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