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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掩隐案,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开庭后退回补查

发布时间:2024-03-19 11:24:28 浏览:686次 案例二维码

公诉机关查明

2023年6月,被告人L某某明知上线需要转移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L某某帮助取人民币12万元、转账人民币3万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妻子(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L某某妻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自助取款人民币12.4万元、二维码消费人民币4997.43元、网上快捷支付人民币2万元、保险扣款456元、卡内剩余564.58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系被害人Z某某被骗钱款中15万元转入该卡。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同事(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该同事共向被告人L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同事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接收人民币20.99万元,共取现18.35万元、微信扫码转账2.4万元、卡内剩余2400元作为好处费。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被害人转入的人民币2.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L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取现、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赃款转移,共计人民币32.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工作:

本案在一审开庭后接受委托,由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不日将下判决,姜亮律师临危受命,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及时向承办法院阅取案件卷宗,并制定适用于本阶段的辩护策略,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将本案退回补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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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掩隐案,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开庭后退回补查

发布时间:2024-03-19 11:24:28 浏览:686次

公诉机关查明

2023年6月,被告人L某某明知上线需要转移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L某某帮助取人民币12万元、转账人民币3万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妻子(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L某某妻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自助取款人民币12.4万元、二维码消费人民币4997.43元、网上快捷支付人民币2万元、保险扣款456元、卡内剩余564.58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系被害人Z某某被骗钱款中15万元转入该卡。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同事(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该同事共向被告人L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同事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接收人民币20.99万元,共取现18.35万元、微信扫码转账2.4万元、卡内剩余2400元作为好处费。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被害人转入的人民币2.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L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取现、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赃款转移,共计人民币32.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工作:

本案在一审开庭后接受委托,由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不日将下判决,姜亮律师临危受命,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及时向承办法院阅取案件卷宗,并制定适用于本阶段的辩护策略,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将本案退回补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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