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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检察院建议死立执,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并判处死缓。

发布时间:2023-10-09 09:28:17 浏览:161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94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结果:检察院建议Z某某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亮点:涉案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过充分有效的辩护,法院采纳律师建议。

焦点:

1、本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Z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3、Z某某是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封面语:近日,一起贩毒案件在本市法院审理结束。被告人Z某某指控贩卖、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案件数额巨大,涉案毒品净重共2114.14克。本案证据状况对Z某某极其不利,检察院对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死刑立即执行。李松涛律师通过介入案件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法院采纳律师建议,让Z某某获罪轻处理,认定Z某某仅犯有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并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上午,Z某某与Z某甲、Z某乙、W某某,四人一同前往广西某县购买毒品,Z某某将七十二万元现金用红色八宝粥箱子藏好,并放在其乘坐的车辆后尾箱上。Z某某与W某某驾驶一辆汽车到广西某高速路段处与N某碰头,到达广西某县后,W某某将钱交给广西接头的人。当W某某在草丛中找到海洛因后,即把装有海洛因的袋子带回车辆,并藏在红色八宝粥箱子中,然后由Z某某驾驶该车辆一起往广东湛江方向行驶,当Z某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口上高速往湛江方向路段与Z某甲驾驶的汽车会合后,为保证运输毒品安全,安排W某某将装有六块毒品海洛因的八宝粥纸箱搬到Z某甲驾驶的银色汽车,Z某甲去开Z某某的车。由Z某甲驾驶银色汽车载着W某某在后面跟着Z某乙和Z某某的汽车往湛江方向行驶。

途中,Z某某还通过微信电话与W某某联系,要求Z某甲跟着Z某乙的汽车保持约两公里距离驾驶,并将前面路况告知Z某甲,让Z某甲小心驾驶汽车以防止被查获。当Z某乙、Z某甲分别驾驶汽车回到往雷州方向某服务区前方约两百米处,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W某某处扣押到六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及现金四万元。经称重,现场扣押的六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共2114.14克,Z某某成功逃脱,2023年2日14日在某养殖场抓获归案。

 

三、办案过程

(一)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Z某某其家属联系到李松涛律师,委托李松涛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由于涉嫌的毒品数量巨大,对犯罪嫌疑人Z某某较为不利。于是便立即安排与Z某某见面,全面、细致地了解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情况。

)犯罪嫌疑人认罪,在案证据状况对其不利,涉案毒品数量大,辩护难度大。

通过去检察院调取案卷进行阅卷,得知犯罪嫌疑人Z某某存在翻供、不认罪的情形,综合本案侦查阶段的证据来看,本案同案人供述与辩解、查获的毒品、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银行流水记录等各项证据都指向Z某某实施毒品犯罪,具体的证据状况为:

1、Z某某在第一次到第四次供述中承认自己与同案人前往广西购买、运输毒品的事实,第三次到第四次供述部分翻供,辩解称W某某与其共同筹资购买毒品,六块毒品其与W某某一人一半,四万元系W某某向其借的。第五、六次讯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有运输毒品的行为。辩解12月6日当天其四人是前往广西看挖掘机。

2、N某的供述中提到W某某伙同一名戴口罩的男子驾车到达指定位置后,W某某从副驾驶下车将七十二万元毒资从高速路上下来交给N某。

3、Z某甲在第四、五、六次讯问笔录中做有罪供述,Z某乙在第四、五次讯问笔录中做有罪供述,供认伙同Z某某前往广西购买毒品,并提到Z某某承诺给好处费。二人其余供述均否认参与毒品犯罪,称是与Z某某等人去广西看挖机。

4、W某某在供述中说是询问Z某某需要毒品后,联系广西贩卖毒品人员购买毒品,并与Z某某等人前往广西购买毒品海洛因,期间Z某某给其四万元作为介绍此次毒品交易的报酬。

5、查扣的涉案人员手机中发现Z某某曾给Z某甲、Z某乙转过账,且现场的查扣的四万元现金W某某指认说是Z某某给其从广西购买毒品的好处费。

6、银行流水记录显示Z某某在案发前几天曾去银行取出八十万元现金。

7、查获的毒品数量净重共2114.14克。

8、Z某某在案发当日逃脱,2023年2日14日才在某养殖场抓获归案。

由此可以看出,证明Z某某没有参与毒品犯罪的证据仅有Z某某与部分同案人的言辞证据,且Z某某、Z某甲、Z某乙在讯问过程中翻供,供述不稳定,加上在案发当日Z某某为躲避警方抓获而逃脱等各项证据,难以证明Z某某对毒品犯罪不知情。无罪证据总体来看不充分,对Z某某十分不利,且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若做无罪辩护将会面临极大风险,可能不能为Z某某争取更多的利益。

)检察院对Z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律师团队分析辩护策略,以Z某某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进行罪名辩护。

起诉书是对Z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尽管在案证据没有显示Z某某进行或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但是由于查获的毒品数量2114.14克,远远超过“数量大”的法律规定,很难不怀疑Z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以此通过购买大量毒品来进行贩卖。若法院采纳检察院的建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来给Z某某定罪,加上其涉嫌毒品数量巨大,检察院对Z某某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时需要对Z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来进行分析辩护,通过检索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证据,在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Z某某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再加上Z某某是吸毒人员,相关规定可以很好地适用于本案。

除了找到相关规定来论证Z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外,还找到了与本案有相似情节的司法案例来加强说理,可以很好地发挥类案比对的作用,以此论证本案Z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这一辩护观点。

)通过反复分析以及沟通,获取被告人和家属信任,被告人同意认罪辩护人以本案的情节不应被判处死刑为由进行量刑辩护

由于Z某某翻供、不认罪,认罪态度差,法院可能会对其从重处罚,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对Z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若Z某某认罪,也有相当大的诉讼风险,可能最终会以认罪的事实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法院会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来对其从宽处理。由于按照相关规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况而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以及家属都会十分不想面对这一判决结果。李律师通过反复分析在案证据和辩护策略,找到本案可能存在的罪轻情节,积极与被告人和其家属进行沟通最新的辩护策略,最终获取被告人和家属的信任被告人也对此表示同意和配合,愿意认罪,争取获得罪轻处理,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庭审辩论,辩护人以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观点来反驳公诉方的指控,充分分析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其不应被判处死刑,辩护有力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方建议对Z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庭审过程中,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辩称认定Z某某贩卖毒品缺乏充分的证据,同时主张被告人只应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李松涛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适用死刑的标准。在庭审中,李律师充分质疑了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指出证据链存在疑点,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逐一分析。李律师辩称,虽然Z某确实运输了一定数量的毒品海洛因,但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认定其犯有贩卖毒品罪。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Z某仅犯有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并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

法庭认真审议了李律师的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Z某某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以及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Z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Z某某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

现有证据中,Z某某没有承认过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从其扣押的手机并没有查到其贩卖毒品的证据或线索,没有购买毒品的人员及证人指证其贩卖毒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贩卖过毒品。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Z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

即便Z某某的认罪笔录,也只是承认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同案的Z某乙、Z某甲并不知道Z某某购买毒品或者购买毒品的用途,同案的W某某、N某也无法证明Z某某购买毒品的用途,扣押的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查明Z某某接受他人订货贩卖毒品或Z某某有购买毒品用于出售的意图。Z某某也没有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毒品用于出售。

(三)Z某某不是贩毒人员,查获的毒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根据《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此规定的前提是贩毒人员,这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其贩卖过毒品或者有以出卖为目的才能适用该规定,认定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为其贩卖的毒品。

该纪要还有一条,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首先,现有证据证明Z某某是吸毒人员,其次本案查扣的毒品是在运输过程中,而量达到了较大以上,即便证据能证明是Z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按该纪要的明确规定,本案的定性也只能是运输毒品罪。(按新的昆明毒品会议纪要也是一样的)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吸食者车辆查获的数量较大以上毒品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通常认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1、(2018)辽XX刑初XX号——在Z某某、W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某、W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运输,运输毒品数量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2、(2017)粤刑终XX号——在X某某、W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案中,法院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因此,W某某和X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3、(2016)粤XX刑终XX号——在Z某某、W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案中,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本案中,在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证明Z某某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者证明其具有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收买的行为,同时,也不能证明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和目的,Z某某不是贩毒人员,因此,不应认定Z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Z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定性无异议,认为Z某某具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致使犯罪未遂、不排除特情介入、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可以对Z某某从轻处理。

(一)Z某某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过程,虽然之后翻供,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且Z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在公安布控下实施的毒品控制下交付,且有特情介入的可能,引诱被告人犯罪,犯罪结果不可能完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受案时间早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本案很有可能是在公安布控下交易毒品的。根据本案《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为2022年12月6 日5时10分,简要案情描述:“2022年11月份以来,我局禁毒大队在侦查办案期间发现一名以“阿X”为首的广西贩卖毒品团伙,长期在广西向我市湛江籍男子贩卖毒品,湛江籍男子在广西购买到毒品后并将毒品运 输至湛江SX、LZ、LJ等地进行贩卖,毒品交易量特大。”表明在案发12月6日之前,警方已经获得N某等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线索,并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其次,广西民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公安已经提前进行布控。根据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广西民警的行车记录仪在案发地记录案发情况,再加上在本案中毒品交易完成后,毒品案件涉案人员离开交易地点很短的时间内被抓获。说明整个过程是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完成的。

最后,毒品卖家W某甲没有在案卷材料中,可能是隐匿身份人员。在本案中,毒品交易的上家W某甲并不出面,而是委托其他人员N某出面交易。W某甲是最终通过另案处理,极有可能是“卧底”侦查和“吸毒人员”引诱等方式侦办的案件,导致毒品卖家没有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综上所述,本案整个毒品交易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有效管控当中,毒品的最终流向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会流入社会,被告人犯罪Z某某不可能得逞,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Z某某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其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也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建议Z某某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Z某某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应当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的适用。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五、死刑适用问题之规定:“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同时,应当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中,虽然案涉毒品数量大,除此之外,被告人Z某某没有实施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且其不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也没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判处死刑的严重情节。另外,本案还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致使犯罪未遂、不排除特情介入和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应当判处被告人Z某某死刑,恳请法院审慎地决定死刑的适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可以对Z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鉴于案发时涉案毒品的数量巨大,原判判决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暂缓执行会给犯罪分子以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理,法院在判决时兼顾了公平与正义,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审查有没有无罪的可能,证据是关键,充分考虑到案件的证据状况是否充分,如果在案证据充分,那么做无罪辩护没有意义,那么需要及时寻找和分析从轻、减轻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以此尽力为被告人最大利益。在本案中,通过充分分析案件的证据状况,发现证据相对充分,辩护人及时将辩护策略从无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宽的处理结果。

此案不仅对于我们加强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展现了我国法治体系的成熟和合理性。法律的适用要坚守公正和原则,合理的辩护对于确保正义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公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当更加注重了解和尊重法律,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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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检察院建议死立执,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并判处死缓。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94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结果:检察院建议Z某某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亮点:涉案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过充分有效的辩护,法院采纳律师建议。

焦点:

1、本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Z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3、Z某某是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封面语:近日,一起贩毒案件在本市法院审理结束。被告人Z某某指控贩卖、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案件数额巨大,涉案毒品净重共2114.14克。本案证据状况对Z某某极其不利,检察院对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死刑立即执行。李松涛律师通过介入案件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法院采纳律师建议,让Z某某获罪轻处理,认定Z某某仅犯有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并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上午,Z某某与Z某甲、Z某乙、W某某,四人一同前往广西某县购买毒品,Z某某将七十二万元现金用红色八宝粥箱子藏好,并放在其乘坐的车辆后尾箱上。Z某某与W某某驾驶一辆汽车到广西某高速路段处与N某碰头,到达广西某县后,W某某将钱交给广西接头的人。当W某某在草丛中找到海洛因后,即把装有海洛因的袋子带回车辆,并藏在红色八宝粥箱子中,然后由Z某某驾驶该车辆一起往广东湛江方向行驶,当Z某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口上高速往湛江方向路段与Z某甲驾驶的汽车会合后,为保证运输毒品安全,安排W某某将装有六块毒品海洛因的八宝粥纸箱搬到Z某甲驾驶的银色汽车,Z某甲去开Z某某的车。由Z某甲驾驶银色汽车载着W某某在后面跟着Z某乙和Z某某的汽车往湛江方向行驶。

途中,Z某某还通过微信电话与W某某联系,要求Z某甲跟着Z某乙的汽车保持约两公里距离驾驶,并将前面路况告知Z某甲,让Z某甲小心驾驶汽车以防止被查获。当Z某乙、Z某甲分别驾驶汽车回到往雷州方向某服务区前方约两百米处,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W某某处扣押到六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及现金四万元。经称重,现场扣押的六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共2114.14克,Z某某成功逃脱,2023年2日14日在某养殖场抓获归案。

 

三、办案过程

(一)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Z某某其家属联系到李松涛律师,委托李松涛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由于涉嫌的毒品数量巨大,对犯罪嫌疑人Z某某较为不利。于是便立即安排与Z某某见面,全面、细致地了解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情况。

)犯罪嫌疑人认罪,在案证据状况对其不利,涉案毒品数量大,辩护难度大。

通过去检察院调取案卷进行阅卷,得知犯罪嫌疑人Z某某存在翻供、不认罪的情形,综合本案侦查阶段的证据来看,本案同案人供述与辩解、查获的毒品、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银行流水记录等各项证据都指向Z某某实施毒品犯罪,具体的证据状况为:

1、Z某某在第一次到第四次供述中承认自己与同案人前往广西购买、运输毒品的事实,第三次到第四次供述部分翻供,辩解称W某某与其共同筹资购买毒品,六块毒品其与W某某一人一半,四万元系W某某向其借的。第五、六次讯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有运输毒品的行为。辩解12月6日当天其四人是前往广西看挖掘机。

2、N某的供述中提到W某某伙同一名戴口罩的男子驾车到达指定位置后,W某某从副驾驶下车将七十二万元毒资从高速路上下来交给N某。

3、Z某甲在第四、五、六次讯问笔录中做有罪供述,Z某乙在第四、五次讯问笔录中做有罪供述,供认伙同Z某某前往广西购买毒品,并提到Z某某承诺给好处费。二人其余供述均否认参与毒品犯罪,称是与Z某某等人去广西看挖机。

4、W某某在供述中说是询问Z某某需要毒品后,联系广西贩卖毒品人员购买毒品,并与Z某某等人前往广西购买毒品海洛因,期间Z某某给其四万元作为介绍此次毒品交易的报酬。

5、查扣的涉案人员手机中发现Z某某曾给Z某甲、Z某乙转过账,且现场的查扣的四万元现金W某某指认说是Z某某给其从广西购买毒品的好处费。

6、银行流水记录显示Z某某在案发前几天曾去银行取出八十万元现金。

7、查获的毒品数量净重共2114.14克。

8、Z某某在案发当日逃脱,2023年2日14日才在某养殖场抓获归案。

由此可以看出,证明Z某某没有参与毒品犯罪的证据仅有Z某某与部分同案人的言辞证据,且Z某某、Z某甲、Z某乙在讯问过程中翻供,供述不稳定,加上在案发当日Z某某为躲避警方抓获而逃脱等各项证据,难以证明Z某某对毒品犯罪不知情。无罪证据总体来看不充分,对Z某某十分不利,且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若做无罪辩护将会面临极大风险,可能不能为Z某某争取更多的利益。

)检察院对Z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律师团队分析辩护策略,以Z某某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进行罪名辩护。

起诉书是对Z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尽管在案证据没有显示Z某某进行或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但是由于查获的毒品数量2114.14克,远远超过“数量大”的法律规定,很难不怀疑Z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以此通过购买大量毒品来进行贩卖。若法院采纳检察院的建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来给Z某某定罪,加上其涉嫌毒品数量巨大,检察院对Z某某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时需要对Z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来进行分析辩护,通过检索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证据,在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Z某某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再加上Z某某是吸毒人员,相关规定可以很好地适用于本案。

除了找到相关规定来论证Z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外,还找到了与本案有相似情节的司法案例来加强说理,可以很好地发挥类案比对的作用,以此论证本案Z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这一辩护观点。

)通过反复分析以及沟通,获取被告人和家属信任,被告人同意认罪辩护人以本案的情节不应被判处死刑为由进行量刑辩护

由于Z某某翻供、不认罪,认罪态度差,法院可能会对其从重处罚,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对Z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若Z某某认罪,也有相当大的诉讼风险,可能最终会以认罪的事实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法院会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来对其从宽处理。由于按照相关规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况而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以及家属都会十分不想面对这一判决结果。李律师通过反复分析在案证据和辩护策略,找到本案可能存在的罪轻情节,积极与被告人和其家属进行沟通最新的辩护策略,最终获取被告人和家属的信任被告人也对此表示同意和配合,愿意认罪,争取获得罪轻处理,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庭审辩论,辩护人以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观点来反驳公诉方的指控,充分分析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其不应被判处死刑,辩护有力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方建议对Z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庭审过程中,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辩称认定Z某某贩卖毒品缺乏充分的证据,同时主张被告人只应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李松涛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适用死刑的标准。在庭审中,李律师充分质疑了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指出证据链存在疑点,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逐一分析。李律师辩称,虽然Z某确实运输了一定数量的毒品海洛因,但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认定其犯有贩卖毒品罪。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Z某仅犯有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并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

法庭认真审议了李律师的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Z某某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以及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Z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Z某某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

现有证据中,Z某某没有承认过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从其扣押的手机并没有查到其贩卖毒品的证据或线索,没有购买毒品的人员及证人指证其贩卖毒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贩卖过毒品。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Z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

即便Z某某的认罪笔录,也只是承认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同案的Z某乙、Z某甲并不知道Z某某购买毒品或者购买毒品的用途,同案的W某某、N某也无法证明Z某某购买毒品的用途,扣押的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查明Z某某接受他人订货贩卖毒品或Z某某有购买毒品用于出售的意图。Z某某也没有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毒品用于出售。

(三)Z某某不是贩毒人员,查获的毒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根据《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此规定的前提是贩毒人员,这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其贩卖过毒品或者有以出卖为目的才能适用该规定,认定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为其贩卖的毒品。

该纪要还有一条,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首先,现有证据证明Z某某是吸毒人员,其次本案查扣的毒品是在运输过程中,而量达到了较大以上,即便证据能证明是Z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按该纪要的明确规定,本案的定性也只能是运输毒品罪。(按新的昆明毒品会议纪要也是一样的)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吸食者车辆查获的数量较大以上毒品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通常认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1、(2018)辽XX刑初XX号——在Z某某、W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某、W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运输,运输毒品数量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2、(2017)粤刑终XX号——在X某某、W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案中,法院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因此,W某某和X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3、(2016)粤XX刑终XX号——在Z某某、W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案中,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本案中,在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证明Z某某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者证明其具有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收买的行为,同时,也不能证明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和目的,Z某某不是贩毒人员,因此,不应认定Z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Z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定性无异议,认为Z某某具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致使犯罪未遂、不排除特情介入、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可以对Z某某从轻处理。

(一)Z某某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过程,虽然之后翻供,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且Z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在公安布控下实施的毒品控制下交付,且有特情介入的可能,引诱被告人犯罪,犯罪结果不可能完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受案时间早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本案很有可能是在公安布控下交易毒品的。根据本案《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为2022年12月6 日5时10分,简要案情描述:“2022年11月份以来,我局禁毒大队在侦查办案期间发现一名以“阿X”为首的广西贩卖毒品团伙,长期在广西向我市湛江籍男子贩卖毒品,湛江籍男子在广西购买到毒品后并将毒品运 输至湛江SX、LZ、LJ等地进行贩卖,毒品交易量特大。”表明在案发12月6日之前,警方已经获得N某等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线索,并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其次,广西民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公安已经提前进行布控。根据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广西民警的行车记录仪在案发地记录案发情况,再加上在本案中毒品交易完成后,毒品案件涉案人员离开交易地点很短的时间内被抓获。说明整个过程是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完成的。

最后,毒品卖家W某甲没有在案卷材料中,可能是隐匿身份人员。在本案中,毒品交易的上家W某甲并不出面,而是委托其他人员N某出面交易。W某甲是最终通过另案处理,极有可能是“卧底”侦查和“吸毒人员”引诱等方式侦办的案件,导致毒品卖家没有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综上所述,本案整个毒品交易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有效管控当中,毒品的最终流向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会流入社会,被告人犯罪Z某某不可能得逞,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Z某某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其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也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建议Z某某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Z某某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应当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的适用。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五、死刑适用问题之规定:“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同时,应当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中,虽然案涉毒品数量大,除此之外,被告人Z某某没有实施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且其不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也没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判处死刑的严重情节。另外,本案还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致使犯罪未遂、不排除特情介入和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应当判处被告人Z某某死刑,恳请法院审慎地决定死刑的适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可以对Z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鉴于案发时涉案毒品的数量巨大,原判判决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暂缓执行会给犯罪分子以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理,法院在判决时兼顾了公平与正义,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审查有没有无罪的可能,证据是关键,充分考虑到案件的证据状况是否充分,如果在案证据充分,那么做无罪辩护没有意义,那么需要及时寻找和分析从轻、减轻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以此尽力为被告人最大利益。在本案中,通过充分分析案件的证据状况,发现证据相对充分,辩护人及时将辩护策略从无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宽的处理结果。

此案不仅对于我们加强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展现了我国法治体系的成熟和合理性。法律的适用要坚守公正和原则,合理的辩护对于确保正义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公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当更加注重了解和尊重法律,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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