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4)北刑初字第xxx号
案由:敲诈勒索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梁某-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谎称自己的姓名是“梁1”,通过互联网认识了被害人黄某,在梁某与黄某的交往过程中,梁某用手机拍摄有黄某的裸照。2014年4月21日上午8时许,梁某将黄某叫到北流市其租住的房屋内,要求黄某给付2万元,黄某不同意,梁某便对黄某进行殴打,并威胁黄某不给钱就要将裸照发到其丈夫及她朋友的QQ和手机上。当日15时许,黄某被逼向朋友借了1万元交给梁某后,梁某才让黄某离开租住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及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敲诈勒索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尚未得到退还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九个月,并处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6000元给被害人黄世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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