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11-19
庭立方: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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