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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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 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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