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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哪些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 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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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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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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