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3-08-19
庭立方:为了偷渡而以真实有效的材料取得出境证件行为的认定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境外旅游、劳务输出、国际贸易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使用的行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为了自己偷越国(边)境而骗取出境证件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使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误信行为人是合法出境,为其办理出境证件,从而取得合法的出境证件。这是本罪的基本特征。弄虚作假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形。作为虚构事实,一般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某种行为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已经存在或者将夸大的事实误以为真。所谓隐瞒真相,就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实的目的。合法的出境证件只能用于合法的目的。虽然申请办理出境证件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但是行为人掩盖了其将证件用于偷渡的真实目的或者虚构了出境的目的,破坏了出入境管理秩序,仍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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