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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多次帮助他运送偷越国境会有罪吗

发布时间:2024-04-19

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有证据推定你知道的话,那就可能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看你是否是组织者。
一、 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二、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在10人以上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以上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相关案例
被告人黄某,系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平日主要从事国内长途货物运输工作。2022年初,黄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自称“货主”的陈某。陈某承诺以高于市场价的运费雇佣黄某,但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收一批“特殊货物”,并按其提供的路线运往边境地区。
黄某在未对“特殊货物”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的情况下,出于对高额报酬的追求,先后五次按照陈某的指示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黄某始终未打开过货物包装,且陈某刻意避开常规检查站,选择偏僻路线行驶。直至最后一次运输时,黄某所驾驶的货车在边境检查站被截获,发现车内藏匿多名企图非法出境的人员。
公安机关对黄某进行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黄某主观上可能对所运输货物的具体性质存在一定的“不知情”,但其在五次运输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诸多异常迹象,如超乎寻常的高额运费、刻意规避检查、货物来源及内容不明等,黄某对此应当有所警觉并进行合理查询,但其却放任不管,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黄某虽辩称自己对实际运送的是偷渡人员并不知情,但作为专业货运司机,对于货物来源、性质、运输方式等应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其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五次为陈某运送可疑“特殊货物”,且在运输过程中明显规避正常监管,客观上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了便利,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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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有证据推定你知道的话,那就可能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看你是否是组织者。
一、 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二、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在10人以上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以上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相关案例
被告人黄某,系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平日主要从事国内长途货物运输工作。2022年初,黄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自称“货主”的陈某。陈某承诺以高于市场价的运费雇佣黄某,但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收一批“特殊货物”,并按其提供的路线运往边境地区。
黄某在未对“特殊货物”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的情况下,出于对高额报酬的追求,先后五次按照陈某的指示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黄某始终未打开过货物包装,且陈某刻意避开常规检查站,选择偏僻路线行驶。直至最后一次运输时,黄某所驾驶的货车在边境检查站被截获,发现车内藏匿多名企图非法出境的人员。
公安机关对黄某进行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黄某主观上可能对所运输货物的具体性质存在一定的“不知情”,但其在五次运输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诸多异常迹象,如超乎寻常的高额运费、刻意规避检查、货物来源及内容不明等,黄某对此应当有所警觉并进行合理查询,但其却放任不管,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黄某虽辩称自己对实际运送的是偷渡人员并不知情,但作为专业货运司机,对于货物来源、性质、运输方式等应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其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五次为陈某运送可疑“特殊货物”,且在运输过程中明显规避正常监管,客观上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了便利,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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