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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7-01

 庭立方: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理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应认定为立功的五种表现之一,应从三个方面理解:(1)司法机关需要协助情形主要包括司法机关无法确定抓捕对象、不掌握犯罪嫌疑人隐藏地点、缺乏有利时机、抓捕力量不足等几种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协助行为;(3)协助行为对抓捕起到了重要作用,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协助解决了上述(1)中列举的司法机关抓捕时无法解决的几种情况之一,就应认定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等阶段的供述中提供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姓名、相貌、住址等一般信息的,但没有其他协助行为的,不能认定立功,属认罪态度好仅可酌定从轻处罚;但如果提供了司法机关无法掌握的如藏匿地点等重要信息的应予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协助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却因为司法机关工作失误导致未能成功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协助行为但仍不能认定为立功,仅可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辨别、指认确定了抓捕对象的,虽未抓获但对司法机关以后的通缉抓捕仍具有重要作用的,笔者认为应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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