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2-09-04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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