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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17-11-02

强奸罪的具体认定中,对于强奸罪的特殊情节认定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既遂与未遂体现犯罪形态的不同的同时,也很大程度影响着定罪量刑。实践中是否存在强奸未遂减轻处罚的相关案例呢?今日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jpg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某日晩,被告人贺某约被害人叶某吃过晚饭后,驾驶小轿车将叶某带至常州市武进区一偏僻处,在轿车內采用打巴掌,强行脱裤等手段,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叶某称来月经不方便及其他原因而被迫放弃。2013年12月某日,贺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3年12月某日贺某渉嫌强奸(未遂)被依法逮捕

二、律师辩护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犯罪形态的辩护意见。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遂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特征,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足被迫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特征,指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自动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上的意愿;只要犯罪分子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受到什么因素影响,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本案贺某与叶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自称来“月经”了,此时,贺某本来仍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但是贺某主观上自愿打消了强奸念头,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事后还将被害人安全地送达她的居住地,属于犯罪中止。

分析本案,即使被害人身上来了“月经”,如果贺某想强奸,仍然可以强奸得逞。即“月经”不是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的必要理由,“月经”不属于强奸行为停止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认为“月经”在身,觉得继续强奸“嫌脏”不卫生,或心里不愿接受,于是停止强奸,是主观原因,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在当时的时间、环境、状况等客观条件下,被害人自称“月经”来了,贺某完全可以确认事实后继续犯罪,并不是意志外的因素影响而不能为,而是能为而不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动放弃了强奸的意图,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综上所述,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考虑,建议认定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正确判断本案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中止和未遂难以区分的情况下,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和 “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本案贺某的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关于贺某涉嫌强奸一案的量刑辩护意见。

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贺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由于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加上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对此行为非常后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形态和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贺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时间中强奸未遂减轻处罚的案例是存在的。在前述案例中,辩护律师对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的辩述就很精彩。以上就是有关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强奸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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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17-11-02

强奸罪的具体认定中,对于强奸罪的特殊情节认定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既遂与未遂体现犯罪形态的不同的同时,也很大程度影响着定罪量刑。实践中是否存在强奸未遂减轻处罚的相关案例呢?今日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jpg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某日晩,被告人贺某约被害人叶某吃过晚饭后,驾驶小轿车将叶某带至常州市武进区一偏僻处,在轿车內采用打巴掌,强行脱裤等手段,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叶某称来月经不方便及其他原因而被迫放弃。2013年12月某日,贺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3年12月某日贺某渉嫌强奸(未遂)被依法逮捕

二、律师辩护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犯罪形态的辩护意见。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遂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特征,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足被迫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特征,指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自动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上的意愿;只要犯罪分子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受到什么因素影响,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本案贺某与叶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自称来“月经”了,此时,贺某本来仍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但是贺某主观上自愿打消了强奸念头,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事后还将被害人安全地送达她的居住地,属于犯罪中止。

分析本案,即使被害人身上来了“月经”,如果贺某想强奸,仍然可以强奸得逞。即“月经”不是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的必要理由,“月经”不属于强奸行为停止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认为“月经”在身,觉得继续强奸“嫌脏”不卫生,或心里不愿接受,于是停止强奸,是主观原因,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在当时的时间、环境、状况等客观条件下,被害人自称“月经”来了,贺某完全可以确认事实后继续犯罪,并不是意志外的因素影响而不能为,而是能为而不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动放弃了强奸的意图,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综上所述,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考虑,建议认定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正确判断本案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中止和未遂难以区分的情况下,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和 “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本案贺某的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关于贺某涉嫌强奸一案的量刑辩护意见。

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贺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由于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加上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对此行为非常后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形态和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贺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时间中强奸未遂减轻处罚的案例是存在的。在前述案例中,辩护律师对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的辩述就很精彩。以上就是有关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强奸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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