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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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07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的认定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实际摘取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行为犯不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既遂认定的的要件。
“组织型”犯罪作为行为犯中的一种独特类型,其既遂、未遂的认定是以行为人的组织、策划或指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来作为界定标准。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只要侵犯其一即可认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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