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关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贪污罪根据不同数额规定了四个处罚档次: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997年修改刑法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司法实践情况对上述数额作了调整,规定了“不满五千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十万元以上”四个档次的数额标准及相应处罚。这为打击贪污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法制统,避免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效果看,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造成量刑不平衡,甚至失衡,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严重影响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法修正案(九)》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将贪污罪单一依据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修改为数额加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数额、情节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二、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档次
《刑法》第383款第1款规定了4个量刑档次:
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加情节,而具体的数额、情节由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上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贪污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万元;情节较重要求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但不满3万元,并且同时具备《贪污贿赂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构成“其他较重情节”,如贪污数额达不到1万元,虽有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也不能以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
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贪污贿赂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贪污贿赂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起点为10万元,并同时具备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贪污贿赂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贪污贿赂解释》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起点为150万元,并同时具备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关于财产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来规定没收财产的基础上,对贪污罪增设罚金刑,《贪污贿赂解释》对财产刑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贪污贿赂解释》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四、对贪污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刑法》第383款第3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款规定,对贪污犯罪从宽处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时间限制在提起公诉前。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法的,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活动。
(2)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掌握与否,都要如实、全部、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缺不可。
(3)必须达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的实际效果。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根据不同情形予以从宽处罚,对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及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贪污所得财物去向与定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将贪污所得财物用于公务开支或社会捐赠的现象,案发行为人通常据此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贪污贿赂解释》对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行为,不管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都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从而堵住贪污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贪污贿赂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六、贪污罪的死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保留了贪污罪的死刑,增加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4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死刑,《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贪污贿赂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予以终身监禁。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这时规定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当判处死刑的贪污犯罪分子的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施,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刑法只明确了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人员范围,并不是所有贪污犯罪被判处死缓的都要执行终身监禁,是否终身监禁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贪污贿赂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减刑、假释,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从重处罚。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任忠孙律师,1969年8月出生,资深刑事律师 。曾在教育、党政部门工作,担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担任律师至今,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刑事法律部主任,卓建合规研究院院长,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职。执业以来,创建了卓建忠赢律师团队,秉承“忠人之托、致力于赢”的精神,竭力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过一千件,所办案件或被评为省(市)年度经典案例,或在粤港澳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的大要案件。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王成律师,籍贯安徽安庆,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成律师系盈科合肥刑事部胡瑾律师团队核心成员,王成律师执业至今,一直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每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目前办理成功的有多起案件被撤销或在检察院获得不起诉,深得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 目前在刑事部团队,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合同相关法律事务。王成律师每年积极参加专业业务培训,先后在华东政法大学、庭立方参加专业培训并结业,2020年获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2年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张志华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主任、发起人、首席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现任南京市律协理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企业合规建设全指引》该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在专业法学期刊《法制与经济》上发表论文《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研究》。 执业二十年间,张志华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学研究和刑事辩护,创办的蚂蚁刑辩团队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成为业界标杆。在张志华律师的带领下,蚂蚁刑辩团队已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 2016年承办的“王根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入选全国十大无罪案例。在201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发表的论文《刑法司法解释扩张的乱象、危害及其反思——来自律师实践的观察与思考》成功入选了本次年会文集,并获得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的高度评价。在2020年第七届犯罪学论坛上发表的《应取消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构建恶势力与黑社会两级治理模式》获得主办方高度评价,并被邀请做主题发言。 张志华律师带领的蚂蚁合规团队在企业合规领域一直走在前沿,2021年张志华律师出版专著《企业合规建设全指引》,该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22年在专业法学期刊《法制与经济》上发表论文《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研究》,同时张志华律师作为《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使标准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2022年6月,张志华律师受泰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邀请,为泰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作合规培训。2022年10月张志华律师受重庆市律师协会邀请,作“合规不起诉实务”分享。 针对“刑民交叉”领域的难点、疑点,张志华律师不断发出自己的见解,2022年发表论文《“刑民交叉”何时休?》,2022年7月6日至8日,张志华律师参加南京市政法系统第二期同堂培训班,并受邀作为“刑民交叉案件规范办理”主题发言人,2022年7月,受南京市律师协会邀请,张志华律师在“刑民交叉办案实务交流座谈会”就个人实际经办的案件、执业经历中对交叉思维的理解等问题作出了分享。 与此同时,张志华律师积极投身于各项公益事业之中,勇担社会责任。2014年主动到西藏无律师县开展志愿法律服务被司法部授予个人二等功,2022年在西藏无律师县亚东县建立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分所。张志华律师一直在律师专业团队建设以及律所管理上不断总结经验、孜孜不倦、努力前行,继成功创办中银南京律所、蚂蚁刑辩团队之后,目前张志华律师又创办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以崭新的理念首创“大合伙制”,两年内建立起十四大专业法律团队,办公面积扩大至3500㎡,律所人数力即将突破百人。 开拓进取,厚积薄发。张志华律师在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同时,还力求在律所管理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在法治之路上贡献自己的力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 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山东卫视》、《安徽卫视》、《法制日报》、《上海法制报》、《凤凰卫视-今日头条》、《新浪网》、《搜狐网》、《东方卫视》、《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凤凰网、搜狐网、网易新闻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 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