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数额较大; (2)多次敲诈勒索。 |
1.“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一5000元; 2.“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
1.犯本罪,判处刑罚时,必须判处罚金。根据《敲诈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
1.“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一10万元以上; 2.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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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50万元;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勢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敲诈解释》的规定,“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正确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
(1)“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然有数额上的要求,即分别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如果数额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则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敲诈解释》第2条第7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认定。实践中,一般是指以下情形:①导致他人精神失常;②导致他人重伤的;③导致他人自杀的;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有的地方以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惯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为依据判断行为人敲诈勒索犯罪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敲诈解释》的规定不符,因而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3.敲诈勒索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敲诈勒索犯罪属于财产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4.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畢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杨巽,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部副部长。 执业以来,杨巽律师始终坚信,法律是有温度的,这样的温度,足以让他为了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以赴。近年来,杨巽律师参与谈判、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包括刑事合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获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轻判等良好效果。 同时,杨巽律师曾参与某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练兵提能工程”实战演练考核,并多次为庭立方入驻律师团队开展内部培训,为庭立方研发的“重大量刑情节辩护”“青年律师进阶秘籍”等多门线上、线下课程提供内容支持。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家心理咨询师,湛江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后在广州先供职于国有企业后当专职律师,于2015年回家乡湛江创办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带领的团队有一位法学博士和多名外聘专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项目化、精细化办案模式,遇疑难案件请专家讨论。 推崇科技驱动法律,购买ICOURT的阿尔法系统和证据智能系统,提高效率之余,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公开的效能,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 带领团队参加了庭立方全部培训课程和ICOURT的全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至2021年7月,获不捕及取保候审28件;不予起诉12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缓刑11件;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24件。2020年度有三件案件入选湛江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刑辩十大案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刑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1年度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2014年被评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专著8部。马静华教授深度了解刑事诉讼及司法运行机制,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系列论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为推动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作出贡献。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者型律师,马静华教授多次受邀为公、检、法、律提供了数百场专业技能培训,深受各地公检法及律师的欢迎。马静华教授以“点点滴滴的心血,为赢得被追诉者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尊严”为执业理念,执业20余年,亲自承办数十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3起案件获得生效无罪判决。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周洪律师,广东潮汕人,毕业于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律所刑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部专职刑辩律师。 现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卫视法治频道《举案说法》、《法治时空》栏目担任栏目特邀嘉宾律师,曾作为律师代表参加首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获得“优秀选手”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