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非法集资解释》的规定,属于《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包括:个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首席主任律师,郑州市律协刑委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的工作经验不但使其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每一个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的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 葛晓波律师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对于葛晓波律师来说,律师的荣耀来自客户的授予,只要受理案件就只对当事人负责,必须用一切手段保护委托人,使其免受伤害减少损失,这是律师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签约后唯一的目标就是打赢。负责任的律师必须做到具有博学知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坚定的必胜信念和顽强的心理素质。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家心理咨询师,湛江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后在广州先供职于国有企业后当专职律师,于2015年回家乡湛江创办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带领的团队有一位法学博士和多名外聘专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项目化、精细化办案模式,遇疑难案件请专家讨论。 推崇科技驱动法律,购买ICOURT的阿尔法系统和证据智能系统,提高效率之余,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公开的效能,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 带领团队参加了庭立方全部培训课程和ICOURT的全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至2021年7月,获不捕及取保候审28件;不予起诉12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缓刑11件;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24件。2020年度有三件案件入选湛江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刑辩十大案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何春莉,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安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成员,“卓安青年培训计划”组织管理人。 获第一届“刑事专业律师”认证,“高新区优秀律师”称号。任成都市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营商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和成都市律协矛盾化解委员会委员。 执业近20年,何春莉律师专注刑事领域犯罪,由于从事商事诉讼、企业顾问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多年,对涉及民刑交叉类案件,尤其具备办理优势。擅长处理各种复杂、棘手的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领域的刑事案件,在执业过程中,当事人对其业务能力、敬业精神和辩护效果都积累起不错的口碑,从而建立起较好的职业信誉。 何春莉律师秉持“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努力实现刑事辩护的“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统一。因办案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当事人及家属、同行、法官、检察官对其工作的认可。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石大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前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法务,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石大海律师以“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为执业信条,潜心为委托人着想,采取各种灵活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案,以实现争议解决。办理的案件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到多个取保候审及不起诉。 石大海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必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忠诚于委托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