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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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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什么?撤销案件的程序是什么?撤销案件的后续处理是怎样的?

浏览量3239

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那么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什么?撤销案件的程序是什么?撤销案件的后续处理是怎样的?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撤销案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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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如果被执行了监视居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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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注意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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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会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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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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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什么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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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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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一般刑事拘传的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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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以下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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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如果被刑事拘传会留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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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拘传只是一种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手段,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也不会留有案底,只有刑事拘留才会,以下是庭小方为您整理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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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什么是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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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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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什么是专门管辖?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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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一种,是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法院受理。它的案件一般与特定系统有一定联系,或此类案件涉及专业部分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所以由专门法院审理。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专门管辖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铁路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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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哪些情况可以进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后续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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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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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怎样进行级别管辖?在级别管辖中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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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那么怎样进行级别管辖?在级别管辖中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怎样的?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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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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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哪些案件?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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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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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哪些案件?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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