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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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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1984年1月9日(84)铁公安字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工程指挥部:根据国务院、中共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更改名称的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原铁道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师改为铁道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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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84)高检发(研)2号1984年1月9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些有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现对这些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对过去作过不捕、不诉、免诉决定,或作过党纪、政纪、治安处罚以及其他处理的人员,是否可以重新批准逮捕或起诉?对这部分人,是否可以重新批准逮捕或起诉,要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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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1983年12月30日[1983]法研字第27号)十五、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是否单立了一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践中应当怎样认定这个罪?(湖北、上海、湖南、福建、江西)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新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这个罪是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方法,属于故意犯罪。由于上述决定中规定惩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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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

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1983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各地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统一行动以来,犯罪分子受到很大震慑,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日益增多。截止十一月中旬统计,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已达××多名。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顽固对抗,采取恐吓威胁检举人或公然行凶等残暴手段,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进行报复。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湖口县流氓团伙分子吴玉祖等三人,因逃避搜捕,潜藏在县玻璃厂吴犯的哥哥家中,当听说是被玻璃厂工人聂政向县公安局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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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

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发〔1983〕181号)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检察院的实际需要和当地财力的可能,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全国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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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1983年11月17日[1983]邮政联字934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邮政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国内国际的邮政通信业务量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各级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为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相互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当前邮政通信遭受破坏的情况仍相当严重,尤其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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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1983年10月31日(83)法办字第107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九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一上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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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1983年10月31日(83)法办字第107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九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一上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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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关于《抓紧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利时机推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关于抓紧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利时机推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文明〔1983〕5号)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已经取得初步胜利,正气不断上升,歪风邪气正在下降,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已有了明显的好转。目前斗争还在深入发展,形势很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地从各方面加强综合治理的工作,推动社会风气有更快、更大的好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转变社会风气是性质不同,但又互有影响、互相关联的两件事。前者属于政治领域的阶级斗争,是一场敌我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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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1983年10年17日(83)高检三函第7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全面开展,各地监管改造场所关押人员普遍增多,有些地方出现了超饱和关押的情况,由于关押场所卫生条件差、管教人员少,以致有的单位发生痢疾、疥癣、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来势快,发病率高,有的干警也被传染上。这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不利,也对社会影响不好。现在冬季又将来临,特别是寒冷地区更需及早采取防寒防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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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9月26日(83)高检二函第12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将高检院二厅整理的《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转发给你们参考。从各地检察院办理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粮食系统贪污犯罪确实十分严重,对四化建设危害极大,希望各地检察院在办理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查处粮食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应及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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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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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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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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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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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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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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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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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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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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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关于《抓紧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利时机推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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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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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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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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