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09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1984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如下决定:一、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乌拉特中旗、乌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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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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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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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法信大纲无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2·【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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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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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12·【字号】·【施行日期】198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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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8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8.31·【字号】·【施行日期】198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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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8
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1984年8月13日[84]侨政会字第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局):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发生了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福建、广东等省的某些侨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更为猖獗。有些盗墓分子结伙流窜,到处挖掘坟墓,盗取金银、珠宝等陪葬物;有些甚至将盗取的棺木重新油漆后,高价出售。海外侨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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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已失效)(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尽量缩短办案期限、保障公民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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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已失效)(1984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自1983年8月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来,死刑备案材料剧增,各地报送的材料份数很不统一,为了确保死刑备案材料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一)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办结后要及时报送本院备案(一式一份)。备案材料应包括省院报送综合报告,一审审查报告、判决书,二审审核报告、裁定书或判决书,执行死刑情况报告及执行前后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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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1984年3月24日法工委联字[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厅(局):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对于过去已判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是否准许行使选举权问题,有些地方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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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1984年1月11日法研字[1984]第1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最近,有些地方反映,极少数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利用写遗书、留遗言进行诽谤,以图混淆是非,蛊惑人心;还有个别人,借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为了更好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正确处理这类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应由交付执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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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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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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