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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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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7月10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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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1987年7月10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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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7年7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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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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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确立管辖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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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确立管辖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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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附:几个公约的有关条款一、《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三条第二款:“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八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明的国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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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7年5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没有错误需通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依附于原判而存在。因此,再审改判时,只要撤销原判即可,不必撤销驳回申诉的通知书。如果有些案件,是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并发过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案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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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12日法(研)复[1987]15号)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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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失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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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失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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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7年3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1月6日粤法[1987]1号《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确系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问题被判处刑罚,经再审认为需要改判的案件,再审判决书的主文如何写可区分不同情况:凡因起义投城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被判刑的,应写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凡因起义投诚前的历史罪行被判刑的,应写按照党和国家对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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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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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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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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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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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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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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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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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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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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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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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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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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