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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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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高检发贪检字〔199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自1993年8月中央作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精心指挥,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大要案件中,一些地方对县处以上干部主要是厅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线索报的多查的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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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199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一、棉花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与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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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199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一、棉花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与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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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的动向,分析案犯潜逃、脱逃的特点、规律,研究抓捕逃犯的对策,指挥协调抓捕逃犯的工作,确保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的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经发现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应逐级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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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现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二、国家计委及地方各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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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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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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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的答复(已失效)(1994年1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4〕2号《关于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未实行并罚的一审判决如何纠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仅对上诉人新犯的罪作出了判决,而未将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刑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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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年1月14日)海南省、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为了认真执行我国和外国缔结的领事条约中关于对派遣国的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或在其船舶上进行正式调查时,应事先通知领馆,以便在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或其代表能到场。如情况紧急,不能事先通知,应在采取上述行动后立即通知,并应领馆官员的请求迅速提供所采取行动的全部情况的规定,特通知如下:一、诉前扣船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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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已失效)(高检发研字〔1994〕1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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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 公安部令第16号)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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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金马机械总厂与昆明铁路分局昆明车站、昆明地区联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处理完经济犯罪才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金马机械总厂与昆明铁路分局昆明车站、昆明地区联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处理完经济犯罪才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复函(1993年11月15日法经(1993)226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3)法经复字第3号《关于云南省金马机械总厂与昆明铁路分局、昆明地区联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铁道部运输局《严防伪造领货凭证冒领货物的紧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昆明地区联运公司(下称联运公司)在领货人(冒领人)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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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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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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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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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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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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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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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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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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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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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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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 公安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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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金马机械总厂与昆明铁路分局昆明车站、昆明地区联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处理完经济犯罪才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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