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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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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2013年1月31日)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省委与政法委召集下,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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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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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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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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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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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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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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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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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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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2013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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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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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条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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