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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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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让人防不胜防,而实施诈骗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牢狱之灾,那么哪些行为会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呢?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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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许多技术人员和一些平民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那么涉嫌电信诈骗的处罚是什么呢?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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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只是手机短信,现在发展到互联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诈骗借口也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发展到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等。诈骗者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那么招募员工进行电信诈骗的成立共犯吗?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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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朋友被抓之后,在了解了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之后,如果直接被拘留了的,需要了解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之后,又取得了《拘留通知书》的,下一步就需要看一下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是由哪里来管辖的问题。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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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底,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该规定中,规定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情况的处理,也包括了认罪认罚后,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况,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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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那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哪些鉴定,结果要告知对方吗?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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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从概念角度,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似乎很容易区分,但由于毒品犯罪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在实际认定中往往容易发生混淆。尤其是一些居中倒卖毒品的被告人,到案后往往辩称自己是居间介绍者,不是购毒者或者贩毒者,试图以此减轻罪责,给司法上的准确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所以,这两类行为之间到底有哪些区别呢?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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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亦有一定相似之处,且均从属于毒品交易主体的毒品买卖行为。那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呢?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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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以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那么实践中如何界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呢?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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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但该规定仍未明确,居间介绍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购买毒品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及定性问题。那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到底如何认定,哪些情况属于共犯呢?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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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那么非法经营罪被抓之后被扣押的物品是怎么处理的的呢?可不可以取回来呢?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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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那么合同诈骗罪被抓之后怎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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