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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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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民事宣告死亡能否作为海上交通肇事死亡后果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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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有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那么海上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失踪,最后系以宣告死亡来确认其存续状态,这种宣告死亡能否作为刑法上的后果来评价?律师解答: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前者的处分远远严厉于后者,一旦错判回转补偿的难度也大得多,所以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不仅仅止于“盖然性”的程度。所以对于海事民事案件而言,宣告死亡可以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而对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如果将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后果予以评价,个人认为恐怕有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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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两个从轻处罚情节,可否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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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查过程中发现已办结案件(嫌疑人已刑满释放)被告人有犯罪未遂和坦白情节,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具体量刑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具体刑期并未畸轻。那么两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最终均认定为从轻处罚,可否减轻处罚?如果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误,但最终量刑适当,该通过何种方式让法院纠正?律师解答:经与公诉部门研究,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二、量刑的基本方法……3.确定宣告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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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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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将被填埋的石油沥青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但在淘宝网上搜索“沥青”,发现有大量在售商品,似乎不应当属于危废。那么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呢?律师解答:1.要查看企业的环评报告,看环评报告中将产生的这种石油沥青归结于危险废物还是危险化学品,如果环评报告直接认为企业产生石油沥青是危险废物或者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则可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炼焦252-016-11煤沥青改质过程产生的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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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来访人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立案监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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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提供不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应如何处理?具体的法律依据?解答:1.关于公安机关尚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请来访人向公安机关反映,询问进展情况。2.对于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下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的意见,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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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控告申诉部门是否承担刑事申诉案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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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否还承担刑事申诉案件业务?解答: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厅《关于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刑事申诉职能的回复》,机构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除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外,还应负责对本院管辖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刑事申诉材料或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经审查认为原案存在错误可能,需要调取原案全部案卷进一步审查的,移送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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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经办人无法把握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效果,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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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常根据案情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实践中委托的心理咨询师往往要求经办人回避疏导或是测评现场,而后只能通过心理咨询师出具的报告了解当时的情况。但是咨询过程隔离经办人,而报告也只能体现咨询的一部分内容,对于心理咨询师如何与之沟通,经办人无法把握,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办理?律师解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时,心理咨询师要求无心理咨询资格的人员回避疏导或测评现场是正常的。如果经办人具备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可以向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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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监察委为核实案件事实时,证人如实坦白非法所得算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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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监察委为核实案件事实,找证人谈话,证人认为自己有问题,遂主动向本单位纪检如实坦白并退出非法所得,本单位纪检向辖区内监察委汇报,后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问: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律师解答:可以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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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羁押时间超过判处刑罚时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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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简单的例子,张某犯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前,已被羁押六个月零一天。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检察院申诉,要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并要求一天的国家赔偿。张某的申诉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律师解答:1.张某请求检察机关撤销缓刑于法无据。从张某提出的诉请来看,其要求撤销缓刑的本意是其已被实际羁押六个月零一天,要求对其撤销缓刑,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其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可折抵,且其不再受一年缓刑考验期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是否适用缓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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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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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间,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律师同时提出取保候审建议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当如何处理?是需要由执检部门进行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审查?律师解答: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公诉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是由公诉部门决定。犯罪嫌疑人向公诉部门申请取保候审,由公诉部门决定。二者并不冲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各自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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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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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我们并不陌生,抢劫罪中还包括了“入户抢劫”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中,如何理解“户”这一概念呢?解答: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多项司法解释均有涉及:1.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对“户”的理解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2.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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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又犯新罪由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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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辖区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是否由其他辖区检察院移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一并起诉?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2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应当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205条第2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经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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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是否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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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出了法律援助通知书给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但直至案件审结期限届满,本地法律援助机构仍未指派援助律师,无法听取辩护人意见。此情况下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解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69条:“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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