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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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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证人都不愿意作证,害怕作证,甚至逃避作证,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害怕作证后被人报复,有的是害怕在作证时被暴力取证,那么暴力取证造成证人死亡的,怎么定罪处罚呢?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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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的方式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这种现象也越来越少,我们的司法程序更加正当合法,那么如果暴力取证导致证人自杀自残的,怎么处罚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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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不仅会损害证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人身权利,对于我国的司法环境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因暴力取证导致错案发生的,成立暴力取证罪吗?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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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上素有厌讼、耻讼的心理,很多时候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愿作证,这样的情况也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取证的困难,那么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成立暴力取证罪吗?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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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有可能会成立暴力取证罪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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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不仅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人会成立暴力取证罪,如果有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这些间接行为也有会成立刑事犯罪,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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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生态环境变好了,我们的生活环境才会更好,人与自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严重的,就可能成立犯罪,那么怎么理解污染环境罪中的“情节严重”呢?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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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也有所改变,比如说在该罪中增加了一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种污染环境行为,那么在这四种污染行为中,所提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哪些呢?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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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包括其他的自然林地等,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所提到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包括哪些范围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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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那么,污染环境罪中的“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包括哪些呢?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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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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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犯罪,是使毒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毒品相当,整体上大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因而在刑事政策上历来强调要严惩制造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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