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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累计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12-23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这里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应理解为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组织者与其他参赌人员共同参赌,组织者与参赌人员的赌资一次合计达5万元的;二是组织者与其他参赌人员共同参赌,组织者与参赌人员的赌资多次累计达5万元的;三是组织者未参赌,其他参赌人的赌资一次合计迭5万元的;四是组织者未参赌,其他参赌人的赌资多次累计达;5万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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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组织者与其他参赌人员共同参赌,组织者与参赌人员的赌资一次合计达5万元的;二是组织者与其他参赌人员共同参赌,组织者与参赌人员的赌资多次累计达5万元的;三是组织者未参赌,其他参赌人的赌资一次合计迭5万元的;四是组织者未参赌,其他参赌人的赌资多次累计达;5万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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