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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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3
庭立方:包括非法获取信息后出售和非法提供的行为。理由是: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其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或者说隐私权),无论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是获取该信息之后出售与提供该信息的行为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相同的,因此,没有必要进行两次刑法评价。这在法理上称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盗窃他人财物之后销赃的,只以一罪论处的道理一样,都是只对被害人的同一法益的实施侵害。
2.但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专属法益,所以,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了甲的个人信息,又利用职责便利,出售或非法提供乙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则应当按照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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