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3-12-17
庭立方:对于具有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在《》第263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十年以上、或者的”基础上,遵循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综合考虑犯罪终止的形态、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过程、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后果、有无自首、立功及其他情节,在刑法规定的由轻到重的法定刑幅度内,裁量确定对行为人适用的刑罚。其中死刑只是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在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仍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方适用死刑。根据司法实践,对抢劫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主要针对有下列严重情节的案件:
(1)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2)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致两人以上重伤或多次抢劫致人重伤的;
(3)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入户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八种情节之一,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
具备上述严重情节的抢劫案件,对行为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应考虑使用暴力手段的残酷性及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离开了暴力里手段特征,就失去了与其他的本质区别,就丧失了重刑应有的警戒和威慑作用,甚至产生副作用。因此,对普通抢劫犯,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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