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3-12-09
庭立方:“入”一般理解为侵入,侵入行为应是未经居住人或管理人同意,以非暴力的形式擅自、暗地非法侵入他人户内住所(6)。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翻墙(窗)而入、破门(窗)而入、配用钥匙开门而入等表现形式。“入户”应是犯罪行为人以身体进入他人户内为认定标准(7)。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要符合盗窃的故意,是以盗窃为目的的行为人未经户主人同意或许诺而“入户”。若“入户”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可按普通的盗窃行为定罪。
另外,通说将盗窃的秘密窃取限定为主观上的认识,客观上并不要求秘密性(8),“入户”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采取公然破门而入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户主许可而入等情形均不宜认定“入户盗窃”,而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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