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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如何区别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04

    庭立方:很多地方反映,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两者有交叉适用的案件范围,具体个案如何适用不好把握。
    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与相对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都是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理念、公共利益原则等的体现,都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以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但是,相对不起诉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被不起诉人无罪;而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诉讼的终止,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不履行规定义务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因而这两项制度又是有区别的。相对不起诉能使涉罪未成年人及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而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其最终是否被不起诉在考察期间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相比,对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强的约束与惩戒性质。当然,实践中具体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可能对于有些案件有一定难度,如果不将两项制度的适用加以区分,就可能造成对某些涉罪未成年人不公平,亦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强调,“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具体如何区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从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看,《海淀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是“犯罪情节较轻”和“确有长期考察帮教必要的”,并基于这一逻辑,没有将多次犯罪(如多次盗窃)等的未成年人排除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限定为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从犯等,是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功能所不及的。而相当多的地方则规定,对于有故意犯罪前科的、曾因涉嫌故意犯罪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或三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虽然都是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但前者的不起诉是附条件的,它在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等方面一般要重于后者,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不起诉的放心程度等方面一般不如后者;另外,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停留六个月至一年的时间接受考察、帮教,因此,《海淀细则》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和“确有长期考察帮教必要”这两个条件是适当的,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的初犯、偶犯等,由于没有考察六个月以上时间的必要,则可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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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很多地方反映,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两者有交叉适用的案件范围,具体个案如何适用不好把握。
    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与相对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都是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理念、公共利益原则等的体现,都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以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但是,相对不起诉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被不起诉人无罪;而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诉讼的终止,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不履行规定义务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因而这两项制度又是有区别的。相对不起诉能使涉罪未成年人及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而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其最终是否被不起诉在考察期间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相比,对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强的约束与惩戒性质。当然,实践中具体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可能对于有些案件有一定难度,如果不将两项制度的适用加以区分,就可能造成对某些涉罪未成年人不公平,亦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强调,“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具体如何区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从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看,《海淀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是“犯罪情节较轻”和“确有长期考察帮教必要的”,并基于这一逻辑,没有将多次犯罪(如多次盗窃)等的未成年人排除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限定为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从犯等,是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功能所不及的。而相当多的地方则规定,对于有故意犯罪前科的、曾因涉嫌故意犯罪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或三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虽然都是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但前者的不起诉是附条件的,它在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等方面一般要重于后者,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不起诉的放心程度等方面一般不如后者;另外,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停留六个月至一年的时间接受考察、帮教,因此,《海淀细则》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和“确有长期考察帮教必要”这两个条件是适当的,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的初犯、偶犯等,由于没有考察六个月以上时间的必要,则可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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