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11-19
庭立方: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认定
1.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症等无行为能力者而与其发生非法性关系的,由于被害妇女无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因此无论该妇女是否同意,均构成。
2.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症等无行为能力者,而该妇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不以强奸罪论处。
3.如果该妇女是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其本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不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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