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3-11-14
庭立方: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仅指“犯罪的人”;后者则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受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范围更宽。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同样是采取帮助当事人(被告人)毁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
——周道鸾、张军主编:《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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