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13
庭立方: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以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为主体的,因而不同于前述两项所规定的行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使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应以该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非法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如果商业秘密的损失能够计算的,应以此认定的损失。只有在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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