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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3-11-13

    庭立方: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为特征的。获取商业秘密可能自己使用,也可能给他人使用。是否使用并不影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关键是损失数额是否达到50万元以上。如果在上述情况下,非法获取的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这些技术信息本身具有经济价值。有些是权利人研发的,因而需要支付研发成本;有些是权利人从他人那里转让而来的,因而需要支付转让费用。因此,研发成本和转让费用等都可以直接认定为经济损失。如果在上述情况下非法获取的是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方式、经营决策以及与自己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资料等。应该说,在一般情况下,这些经营信息不像技术信息那样具有可计算的经济价值。因此,这些经营信息如果在侵权人的非法获取以后使用的,因对于权利人来说损失无法计算,应以侵权人非法获利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如果在侵权人非法获取此经营信息以后没有使用的,则因损失无法计算而不能认定存在损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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