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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形式收受财物的定性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赌博活动收受钱物有两种情况:一是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赌资;二是通过与请托人及有关人员赌博的形式赢取钱物。前者属于典型的收受贿赂,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该种行为应以受贿定性处理。后者属于变相收受贿赂,也应认定为受贿。实践中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取证困难。为此,《意见稿》第五条列举了一些可以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可以根据这些具体标准对具体案件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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