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9-06

    庭立方:“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则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意见》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特定关系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情形下,共同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定关系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则需要以双方共同占有财物为前提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在单独的情形下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理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依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时的认定标准将不统一,即“关系密切的人”中属于“特定关系的人”的部分构成共同受贿,只需要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可。而其他人被认定为共同受贿除了“通谋”之外,还必须有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问题上的不统一,势必在司法实务中引发分歧,因此笔者建议,此处应当修改《意见》的有关规定,将特定关系人和特定关系以外的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标准予以统一,即二者都以“通谋”为要件,不再要求“必须共同占有财物”,这样有利于司法实务中更好的打击犯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9-06

    庭立方:“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则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意见》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特定关系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情形下,共同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定关系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则需要以双方共同占有财物为前提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在单独的情形下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理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依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时的认定标准将不统一,即“关系密切的人”中属于“特定关系的人”的部分构成共同受贿,只需要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可。而其他人被认定为共同受贿除了“通谋”之外,还必须有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问题上的不统一,势必在司法实务中引发分歧,因此笔者建议,此处应当修改《意见》的有关规定,将特定关系人和特定关系以外的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标准予以统一,即二者都以“通谋”为要件,不再要求“必须共同占有财物”,这样有利于司法实务中更好的打击犯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