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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密切的人--情妇(夫)

发布时间:2013-09-06

    庭立方:“情妇(夫)”并非法律术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首次提出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情妇(夫)的概念非常宽泛,男女二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性爱的违法行为,一方是另一方的情妇(夫)。据报道称,1999年在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的涉案官员包养了“二奶”。情妇(夫)成了贪官大肆贪污受贿的膀臂,为贪官牵线搭桥、介绍贿赂,招揽“生意”,共同攫取财富,与贪官一起共同进行权钱交易。甚至是贪污受贿的中转站、洗钱机器。因此,我国刑法把情妇(夫)规定为受贿罪主体是完全必要的。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情妇(夫)的法律定义,对其的界定主要还是靠社会中一般人的标准判断。我们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完全采用词义的解释过于宽泛,会将情妇(夫)与普通的不正当性关系混为一谈,不利于对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认定。判断是不是情妇(夫),不仅要看二人之间是否有着长期稳定的性关系,还要综合考虑他们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感情、是否有生活上的照应等因素。情妇(夫)对比那些偶尔发生一两次性行为的人,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之间不仅有性行为,而且这种性关系是长期稳定的,并且相互之间还有情,还有相互的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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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情妇(夫)”并非法律术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首次提出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情妇(夫)的概念非常宽泛,男女二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性爱的违法行为,一方是另一方的情妇(夫)。据报道称,1999年在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的涉案官员包养了“二奶”。情妇(夫)成了贪官大肆贪污受贿的膀臂,为贪官牵线搭桥、介绍贿赂,招揽“生意”,共同攫取财富,与贪官一起共同进行权钱交易。甚至是贪污受贿的中转站、洗钱机器。因此,我国刑法把情妇(夫)规定为受贿罪主体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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