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私服”行为触犯何种罪名?

发布时间:2013-08-21

  庭立方:“私服”行为触犯何种罪名?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非法经营罪。理由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必须经过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擅自运营的“私服”软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涉及程序违法;同时“私服”软件的运行会侵犯到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网络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当然也涉及内容违法)。故宜将擅自运营的“私服”软件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并依照该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理由是,一是从“私服”所用游戏软件的来源来看,一般来源于源程序的泄漏或盗取(对一些大型网络游戏软件往往很难进行反向工程编译)。行为人未经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是许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该软件程序,并为牟利而将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加以使用,“私服”者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基本要件。二是从“私服”运营目的来看,“私服”经营的目的就是牟取非法利益,即利用盗版软件,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网络游戏并获利。“私服”者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盗版游戏软件,使网络游戏软件开发商著作权中的经济利益受损,对经授权的“官服”者对该网络游戏软件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域内的独占使用权构成侵权。三是从对盗版软件使用方面看,“私服”者通过复制盗版游戏软件,用低廉的价格或免费发行客户端程序,同时又无视著作权人所设计的游戏规则,以破坏性的“另类规则”迎合和激活玩家潜在的投机心理,达到其吸引玩家的目的,占领市场份额,故其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四是《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总之,“私服”者通过对他人软件作品的复制发行牟取非法利益,其危害首先表现在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害上,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更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各方面要件,因此,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类善意“私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违法犯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私服”行为触犯何种罪名?

发布时间:2013-08-21

  庭立方:“私服”行为触犯何种罪名?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非法经营罪。理由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必须经过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擅自运营的“私服”软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涉及程序违法;同时“私服”软件的运行会侵犯到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网络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当然也涉及内容违法)。故宜将擅自运营的“私服”软件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并依照该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理由是,一是从“私服”所用游戏软件的来源来看,一般来源于源程序的泄漏或盗取(对一些大型网络游戏软件往往很难进行反向工程编译)。行为人未经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是许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该软件程序,并为牟利而将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加以使用,“私服”者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基本要件。二是从“私服”运营目的来看,“私服”经营的目的就是牟取非法利益,即利用盗版软件,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网络游戏并获利。“私服”者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盗版游戏软件,使网络游戏软件开发商著作权中的经济利益受损,对经授权的“官服”者对该网络游戏软件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域内的独占使用权构成侵权。三是从对盗版软件使用方面看,“私服”者通过复制盗版游戏软件,用低廉的价格或免费发行客户端程序,同时又无视著作权人所设计的游戏规则,以破坏性的“另类规则”迎合和激活玩家潜在的投机心理,达到其吸引玩家的目的,占领市场份额,故其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四是《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总之,“私服”者通过对他人软件作品的复制发行牟取非法利益,其危害首先表现在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害上,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更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各方面要件,因此,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类善意“私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违法犯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