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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中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通谋诈骗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通谋诈骗。即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通谋,以没有保障的信用证诈骗通知行。比如,某国内新成立公司,持有国内某银行为通知行的三个信用证,到该通知行申请打包贷款业务,贷款金额700余万美元。案发后查实,证内货物、数量、规格、装运及有效期都属于不能执行的条款。其实际上是一起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相互通谋,意图诈骗通知行巨额打包贷款的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此案中,行为人同时扮演了底层贸易的买卖双方,既扮演了申请人角色,又是实际上的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所以,如果受益人和申请人相互勾结,显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共同犯罪,而且欺骗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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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通谋诈骗。即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通谋,以没有保障的信用证诈骗通知行。比如,某国内新成立公司,持有国内某银行为通知行的三个信用证,到该通知行申请打包贷款业务,贷款金额700余万美元。案发后查实,证内货物、数量、规格、装运及有效期都属于不能执行的条款。其实际上是一起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相互通谋,意图诈骗通知行巨额打包贷款的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此案中,行为人同时扮演了底层贸易的买卖双方,既扮演了申请人角色,又是实际上的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所以,如果受益人和申请人相互勾结,显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共同犯罪,而且欺骗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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