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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预谋的共同伤害犯罪的共同参与人责任认定的原则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3-08-07

  庭立方:在事先预谋的共同伤害犯罪中,共同参与人视情形不同,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为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全程参加了共同伤害犯罪;一类为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并未实际参与共同伤害犯罪,而是指使他人具体实施伤害行为。
  对上述第一类共同伤害犯罪中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认定为主犯,并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并无异议;对于被纠集参与共同伤害犯罪的其他共同参与人来讲,区分主犯、从犯,则必须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在实践中,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后果的共同参与人,作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人,亦应认定为主犯,对其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他参与人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述观点在被害人为单一个体时,具体处理时比较好把握,但在被害人为两个以上时,情形则相对复杂。如果被害人有死亡、有重伤、轻伤,且可以明确区分造成死亡、重伤的共同参与人时,对其他共同参与人是否应按照死亡结果来定罪量刑呢?我们认为,作为共同犯罪,即为二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犯罪,在事先预谋的共同伤害犯罪中,所有的共同参与人均明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会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的结果,而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故共同参与人均应对该后果负责,但在量刑时可考虑各共同参与人的作用,对不是直接造成伤害后果的共同参与人可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第二类的共同伤害犯罪中提出犯意未参与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而是指使他人实施伤害的共同参与人的地位问题,一般而言,应认定为主犯,对共同的犯罪后果负责;但如果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人的行为超出了事先预谋的范围时,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是否应对此后果负责,则应具体分析。如果事先预谋时对伤害的对象、后果有明确的预谋,那么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则仅对预谋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在预谋时,对伤害的对象、后果是概括、笼统的,并没有非常明确,尤其在造成被害人死亡时,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通常会辩解自己没有想伤害对方死亡的故意,也没有预料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笔者认为,此类共同参与人在提出犯意时,主观上应该预见有可能造成对方死亡、重伤等后果,客观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此其应对共同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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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第一类共同伤害犯罪中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认定为主犯,并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并无异议;对于被纠集参与共同伤害犯罪的其他共同参与人来讲,区分主犯、从犯,则必须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在实践中,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后果的共同参与人,作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人,亦应认定为主犯,对其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他参与人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述观点在被害人为单一个体时,具体处理时比较好把握,但在被害人为两个以上时,情形则相对复杂。如果被害人有死亡、有重伤、轻伤,且可以明确区分造成死亡、重伤的共同参与人时,对其他共同参与人是否应按照死亡结果来定罪量刑呢?我们认为,作为共同犯罪,即为二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犯罪,在事先预谋的共同伤害犯罪中,所有的共同参与人均明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会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的结果,而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故共同参与人均应对该后果负责,但在量刑时可考虑各共同参与人的作用,对不是直接造成伤害后果的共同参与人可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第二类的共同伤害犯罪中提出犯意未参与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而是指使他人实施伤害的共同参与人的地位问题,一般而言,应认定为主犯,对共同的犯罪后果负责;但如果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人的行为超出了事先预谋的范围时,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是否应对此后果负责,则应具体分析。如果事先预谋时对伤害的对象、后果有明确的预谋,那么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则仅对预谋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在预谋时,对伤害的对象、后果是概括、笼统的,并没有非常明确,尤其在造成被害人死亡时,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通常会辩解自己没有想伤害对方死亡的故意,也没有预料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笔者认为,此类共同参与人在提出犯意时,主观上应该预见有可能造成对方死亡、重伤等后果,客观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此其应对共同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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