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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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02
庭立方:张某系某公司聘用的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接着张某到另一间办公室接电话。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在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问张某是否见到他的存折,张某称:“在接电话时,我将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此存者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将该款存入自己名下。张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
四种不同意见:(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2)盗窃罪;(3)侵占罪;(4)诈骗罪。
评述:(1)不属于遗忘物,郑某并没有完全失去对存折的控制,而只是暂时遗忘于办公场所;(2)张某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钱,因为对没有密码的存折,银行是凭存折付钱,在没有实行存款实名制时尤其如此;(3)张某见到存折之事虽然被同事陈某、李某看到,但对于郑某而言却是秘密的,张某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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