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的适用对象
根据《》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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