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07-08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