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拒不支付,且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比如劳动者受重伤,劳动者自杀,或者冲击国家机关等。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重结果出现了,而无法构成该罪,相反,并未出现其他严重结果,而只是故意不支付工资达到了最低数额却可以定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而显得不加协调,而且有悖于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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