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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3-07-03

     庭立方:对于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盗窃这种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罪,目前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所有、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而对于包括网络游戏装备的虚拟财产,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法也并没有明确排除网络游戏装备,更何况网络游戏装备确实具有财产属性,作为防卫社会底线的刑法理应加以保护。首先,包括这些虚拟武器装备在内的网络游戏是开发商付出巨大财力的条件下开发的;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两者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服务商提供游戏相关服务,而网络玩家支付相关的使用费;网络玩家要使虚拟人物或者武器装备升级为较高等级就必须付出大量的网费、时间以及精力苦苦修炼。所以说,这些虚拟人物及其武器装备也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其次,这些虚拟人物和武器装备可以使广大玩家获得一种在现实社会中无法体验到的满足、惬意和成就感,而这就是其作为一种精神消费的使用价值;当然,这种虚拟的人物角色或者武器装备,也能变现成人民币,通常情况下,这些虚拟物品在相关的游戏论坛中明码标价,具有比较固定的价格。最后,网络游戏装备虽然表现为电磁记录,但是玩家可以通过帐号和密码实现占有、控制以及处分等权利。所以说,这些虚拟的人物角色和武器装备,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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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所有、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而对于包括网络游戏装备的虚拟财产,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法也并没有明确排除网络游戏装备,更何况网络游戏装备确实具有财产属性,作为防卫社会底线的刑法理应加以保护。首先,包括这些虚拟武器装备在内的网络游戏是开发商付出巨大财力的条件下开发的;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两者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服务商提供游戏相关服务,而网络玩家支付相关的使用费;网络玩家要使虚拟人物或者武器装备升级为较高等级就必须付出大量的网费、时间以及精力苦苦修炼。所以说,这些虚拟人物及其武器装备也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其次,这些虚拟人物和武器装备可以使广大玩家获得一种在现实社会中无法体验到的满足、惬意和成就感,而这就是其作为一种精神消费的使用价值;当然,这种虚拟的人物角色或者武器装备,也能变现成人民币,通常情况下,这些虚拟物品在相关的游戏论坛中明码标价,具有比较固定的价格。最后,网络游戏装备虽然表现为电磁记录,但是玩家可以通过帐号和密码实现占有、控制以及处分等权利。所以说,这些虚拟的人物角色和武器装备,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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