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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能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3-07-03

    庭立方: 判定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能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必须考量其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一方面是指行为最终会危及到哪一具体对象的安全事先不能确定,另一方面,还指行为有随时向危及到“多数人”安全的方向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也就是说,“不特定”既指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也包含危害结果的不特定,即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是明确的,但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其原本的意图而现实地危及到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在城市主干路上,车流量大且行车速度快,因行为人所采取的突然变速冲撞正在正常行使的被害车辆的方法,很可能造成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之中,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这一结果的可能性极大。

    从司法实践看,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基本上持“放任”的态度,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犯罪。至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超出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即被告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具体认识,一般不能左右其犯罪成立否,此外,行为人的目的、动机,也不能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与否。特定犯罪目的、动机的存在,可能会使罪名的认定出现竞合情况,对于“碰瓷”类犯罪而言,一般以非法获取他人钱财或者骗取保险偿付金为目的,故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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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主干路上,车流量大且行车速度快,因行为人所采取的突然变速冲撞正在正常行使的被害车辆的方法,很可能造成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之中,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这一结果的可能性极大。

    从司法实践看,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基本上持“放任”的态度,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犯罪。至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超出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即被告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具体认识,一般不能左右其犯罪成立否,此外,行为人的目的、动机,也不能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与否。特定犯罪目的、动机的存在,可能会使罪名的认定出现竞合情况,对于“碰瓷”类犯罪而言,一般以非法获取他人钱财或者骗取保险偿付金为目的,故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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