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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7-01

  庭立方:量刑情节的冲突,是指在同一刑案的数情节中,一个或数个情节是趋重的,另一个或数个情节是趋轻的,因而导致的量刑情节在适用上的抵触问题。对此究竟作何处理,我国目前既无立法规定,也无司法解释。

  关于“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并存适用的问题 例如,应当从重与可以减轻并存等的情况发生时,许多人主张都一律采取“应当”优于“可以”来解决。他们的理由是:应当就是必须,而可以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术语,所以在适用上首先适用应当的情节。笔者不这样认为,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的情况,若脱离了整个案件单纯地谈情节也是枉然。在逆向的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应结合整个案情,在综合考查和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给被害者造成的伤害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再判断 “应当”还是“可以”何者优先适用,而不是一概而论地说应当情节就应该优于可以情节的适用。

  当多个逆向情节存在时,是否可以相互抵消? 理论界中存在相对抵销说,此说认为只有量刑情节功能完全对应并且无主从优劣之分时才能抵销,即从轻对从重、减轻对加重。在理论上,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对一个案件的整体判断不是个简单的加减运算,主张还是要综合考虑全案,在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等的基础上综合判断主要应该偏重哪种情节的适用,而不是一概而论,当然笔者也认为这并不便于操作,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官们的主观能动性了。但若是回到实践中来,这种做法是有可取之处的,因为有可操作性,且便于法官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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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并存适用的问题 例如,应当从重与可以减轻并存等的情况发生时,许多人主张都一律采取“应当”优于“可以”来解决。他们的理由是:应当就是必须,而可以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术语,所以在适用上首先适用应当的情节。笔者不这样认为,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的情况,若脱离了整个案件单纯地谈情节也是枉然。在逆向的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应结合整个案情,在综合考查和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给被害者造成的伤害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再判断 “应当”还是“可以”何者优先适用,而不是一概而论地说应当情节就应该优于可以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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