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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所谓形迹可疑,是指司法机关基于特定人的举动和神色异乎寻常,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证据,认为特定人可疑。所谓犯罪嫌疑,是指司法机关掌握了足以断定特定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客观事实或者证据,通过逻辑判断,认定被怀疑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怀疑是否有客观的事实证据,以及这种证据是否足以把行为人与某一具体的犯罪联系在一起。形迹可疑的“疑”是一种主观随意的猜测,是一种仅凭常识、情理或者职业习惯而产生的怀疑,所体现出来的只是行为人实施某一或者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没有相应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没有任何针对性。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调查时,相对人可以选择交代罪行、编造谎言或者干脆沉默,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反驳行为人的交代或者判断其是否说谎,因而其交代具有主动性、真实性。而犯罪嫌疑所依据的是确实、具体的证据,是对证据分析、判断的结果,因此,这种怀疑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怀疑,要排除这种怀疑必须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甚至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主动、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可以当即运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反驳。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同时把握形迹可疑的三个法律特征,才能把其与犯罪嫌疑区分开来,即怀疑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归案方式的被动性、交代的主动性。在具体认定时,关键不是看笔录的形式,而是看怀疑是否有事实根据,或者说相关证据掌握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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