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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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26
庭立方:根据第264条规定是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为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是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诈骗罪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是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成立要件。而依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并没有抢劫公私财物数额或抢劫次数的限制。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是否要有抢劫数额或抢劫次数的限制?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而且要构成犯罪,不然不转化为抢劫罪。[2]另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的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的限制。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尽管刑法第269条规定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要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既遂标准,而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行为,就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与行为人实施行为所取得的公私财产的数额大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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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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